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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37/2020-12590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舟山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3- 12 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决策部署。2019年11月1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2019年11月25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在舟山市全域统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根据《通知》和《实施方案》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联系实际落地落实。为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改进城市管理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发展理念,市城管局在全市推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旨在打破重审批、轻监管的许可方式,推动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向注重信用承诺转变,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二、制定依据

(一)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第102项;

(二)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三)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四)2013年7月3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由13个条款加2个附件组成,包括告知承诺制的目的、定义、原则、范围、方式、操作程序等内容。2个附件包括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内容及告知承诺书样本、审批事项监管方案。

第一、第二、第三条分别规定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意义、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仅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第四条明确了层级分工,即市局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建立诚信信息数据库,记录相关诚信信息;各县(区、功能区)城市管理局(分局)负责管理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包括申请、审批、送达均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第七、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分别包括:

受理机关的告知,即城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具体告知审批依据、法定条件、必须提交和可承诺提交的材料、承诺的期限和法律效力、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附件1”详尽列明了具体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的承诺,即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告知承诺相关规范文本,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自觉接受监管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和审批部门公章后即生效。

第九条规定了审批决定的条件,即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规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及申请人违诺的法律后果。明确城管部门按《审批事项监管方案》(见附件2)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城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后第16日至2个月期间,对容缺的材料是否补齐、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随机现场核查。申请人违诺的,将承担撤销许可的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明确了信用惩戒的规定。

第十二条明确了城管部门现场监管的要求,包括收取申请人承诺补交的材料,以及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由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实施前仍适用原管理办法。

四、与原《实施方案》的区别

(一)扩大了告知承诺范围。2018年3月8日,我局印发了《舟山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新《实施办法》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事项”也纳入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二)调整告知承诺内容。一是制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许可”告知承诺标准模版、承诺书样本及材料目录清单并公布。二是根据全省建设系统事项颗粒化成果,对应该提交的材料予以修正,明确告知承诺制必须提交和可承诺提交材料。三是新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变更”事项,明确适用范围和办理模式。

(三)优化告知承诺方式。一是由原《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申请人按照承诺在十五日补交申请材料,改为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所需材料备查、城管部门现场核查的方式。二是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提高行政效率。

(四)改进事项监管措施。对照原监管方案,清理已失效文件(《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和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张嫣

联系电话:(0580)2182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