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6/2020-12070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3-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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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农业农村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等3部门于2020年3月2日联合印发了《舟山市渔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舟农发〔2020〕10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6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舟政办发〔2019〕121号)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推动全市渔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结合舟山实际,联合3个部门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28条。第一章总则分4条,规定了闲置农房的定义和遵循原则。第二章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条件和程序分6条,规定了闲置方和利用方的主体,盘活利用方式、期限、程序、合同。第三章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不动产登记分3条,规定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登记的办理。第四章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抵押及贷款分3条,规定了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办理。第五章农房改造和利用分3条,规定了农房改造和使用须遵循属地出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及细则,严禁的事项。第六章权益保障及纠纷解决分4条,规定了闲置方和利用方之间的权益,纠纷解决途径。第七章监督管理分3条,明确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相关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第八章附则分2条,规定了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附件4个。
(一)第一章总则分4条,规定了闲置农房的定义,明确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是利用闲置农房从事休闲旅游、养生养老、渔农事体验等“农房+”产业经营活动。明确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应遵循四条原则。
(二)第二章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条件和程序分6条,明确了闲置方、利用方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确闲置农房可以采取出租、合营、入股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也可采用收储的方式进行盘活利用,盘活利用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明确了申请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签订《合同》应包括一般条款。
(三)第三章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不动产登记分3条,明确了闲置方和利用方应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登记办理,村集体闲置房屋的登记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规定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登记办理须提交相关材料。
(四)第四章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抵押及贷款分3条,规定了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及时限。
(五)第五章农房改造和利用分3条,规定了农房改造和使用须遵循属地出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及细则,以及闲置农房改造严禁的事项。
(六)第六章权益保障及纠纷解决分4条,规定了闲置方和利用方之间的权益,对存在争议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分3条,明确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相关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以及巡查机制等。
(八)第八章附则分2条,规定了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九)附件4个。《渔农户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申请表》;《利用方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申请表》;《渔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盘活利用(租赁)合同》(样本);《渔农村闲置农房收储盘活利用(租赁)合同》(样本)。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处王胜;联系电话:8176728。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