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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30/2020-179472 | ||
组配分类 | 规划标准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0年舟山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2020年舟山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为全面掌握我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省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和我市202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市局制定了《2020年舟山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配合做好国家总局、省局在全市范围内的食品抽检工作,同时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计划
2020年,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合计2619批次,由省局转移舟山市监督抽检计划、生产流通环节抽检监测计划、食品评价性抽检计划、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餐饮食品抽检监测计划共5部分组成,涵盖27大类食品、103个食品品种。
1.省局转移舟山市食品抽检监测计划
主要为以高风险和较高风险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和市场占有率高的超市、大型批发市场、学校食堂及大型餐饮企业销售使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力争覆盖全市所有在产生产企业,抽检对象与总局本级抽检对象不得重复。涵盖21大类食品85个品种,共371批次。检验方法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和总局16号文件,具体抽检食品品种和批次数按照附件1执行。
2.市本级生产流通环节食品抽检监测计划
市本级生产流通环节食品抽检监测以我市生产流通环节生产、销售预包装及散装食品为抽检对象,包括青饼、粽子、月饼等节令特色食品,和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盐等民生关注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的重点食品,具体品种、批次数和检验项目见附件2、附件3。
3.市本级食品评价性抽检计划
根据人口区域分布、产业布局、饮食结构特点等因素,市局评价性抽检主要包括“粮食加工品、蔬菜及蔬菜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饮料及乳制品、水果及水果制品、豆制品、食用油、蛋及蛋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大类日常消费大宗食品和舟山岱山香干、晒生、硬糕、花生酥、舟山嵊泗螺酱等区域特色食品;覆盖明珠、兴业、富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全市评价性抽检批次与辖区人口数量、食品行业产值以及消费习惯相匹配。具体评价方案另行发文。
4.市本级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市本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本岛区域大型农贸市场、大型超市为重点抽检场所,重点抽取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每月抽检至少20批次,全年抽检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40批次。抽检项目、品种根据总局推荐目录和实际监管需要确定(附件4)。对重点食用农产品、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加大抽检力度。
5.市本级餐饮食品抽检监测计划
市本级餐饮食品抽检监测覆盖各类餐饮单位以及有登记卡的食品摊贩,各地要指定专门抽样人员,按照抽样计划表安排实施抽样,尽量采集餐饮单位自制或散装的食品,并扩大食品安全抽检覆盖面。2020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市本级承担任务,涵盖13个品种,共计318个批次,具体抽检品种、检验项目、时间、抽检频次及抽样安排按照附件5执行。
(二)县级局(包括功能区分局,下同)组织实施的抽检计划要求
县级局组织实施的食品抽检量达到3.5批次/千人口标准,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检量不低于1批次/千人口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的自消毒餐饮具,全年抽检量不低于340户次。自消毒餐饮具抽检按照县级局抽样计划表(附件6)安排执行,其他具体任务分配由县级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
(三)抽样和检验
抽样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6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等规定执行。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
1.抽样对象 全市监督抽检重点为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区域特色食品、重点隐患食品和“三小一摊”食品。餐饮食品应覆盖各辖区内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直营连锁餐饮企业等自制食品、食品原料和食用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应覆盖各辖区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检验项目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增加不少于2个自选检验项目(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见附件7)。各级局可结合实际应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当地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加大抽检力度,各县级局制定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项目及批次数量2020年3月25日前报市局备案。
2.抽检时间和频次 市本级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情况按比例确定食用农产品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覆盖入场销售的重点批发大户。县级局应每周对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他抽检任务抽样时间根据具体抽检工作方案进行明确。
3.抽检环节和场所 市本级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集中供餐单位、重点乡镇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辖区区域内的农批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餐饮自制单位等开展抽检。同时要加大对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乡连锁直营超市便利店、副食品批发市场等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经营场所的抽检力度。抽样场所要合理化,抽检区域需分散,尽量覆盖市县各辖区,确保抽取的样品来源均匀性。生产环节抽检任务样品优先在本市流通环节抽取,流通环节无法完成抽样的,进入生产企业抽取。抽取的样品要优先覆盖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对长期停产或其他原因抽不到样品的企业,需当地监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任务无法完成时,承检机构应及时向组织抽检任务单位汇报情况。
4.抽样单位 抽样工作由抽样所在地的县级局和承检机构共同完成,县级局具体参与抽样的监管人员由各县级局确定。参与抽样的监管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填写等,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抽样文书填写、样品提取、买样、样品储运及后勤保障等。抽样文书中的抽样单位统一为承检机构。抽样时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采集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的信息,采样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的备注信息中注明。参与抽样的所有人员需共同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
5.承检机构 市本级抽检任务承检机构主要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县级局抽检任务原则上由市、县系统内检验机构承担,市、县系统内检验机构无法承担相应检验任务的,另行选择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承检机构,选择承检机构时必须将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符合国抽系统要求的抽样能力作为基础条件。
(三)结果报送及信息发布
1.数据报送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按照要求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由移动终端自动生成,省本级及省转移各市任务抽样单编号为GC/SC+17位数字,市、县局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任务抽样单编号为DC/XC/NCP+17位数字。抽检数据录入由承检机构完成,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自消毒餐具结果统计表(县区自行抽检部分)(附件8)由县级局于11月25日前上报市局。
2.信息发布
食品抽检信息要每月予以公示,及时输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公示模块,“谁组织、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市本级抽检信息由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录入,县级局自行组织的抽检产生的抽检信息由县级局相关科室负责录入平台。
(四)核查处置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工作,在80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负责核查处置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对连续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9),市、县局对相关企业要进行约谈,并做好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抽检监测工作,狠抓抽检监测工作任务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落实。市局将于年底对各地食用农产品抽检完成情况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进行考核。
(二)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监测的监管部门、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或接受馈赠、宴请,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其他要求 各地制订的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于2020年3月25日前报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备案。各地要加强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考核,确保承检机构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各地在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联系。市局可根据情况对舟山市年度食品抽检计划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