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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2020-11525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舟山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4-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4- 14 来源: 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市2015年印发的《舟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至今已实施4年有余。2018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和具体办法。2019年,市、县审计部门在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时,提出我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时,根据三年脱贫攻坚计划等有关发展要求,也需要将急难救助、流动人口救助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对原有的救助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相关救助标准、救助时限、救助措施,为基层实施临时救助提供操作指南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临时救助实行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其他低收入渔农户;(三)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但尚未列入低保、低保边缘救助和低收入渔农户帮扶的舟山户籍人员。(四)困难发生在舟山区域内的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五)困难发生在舟山区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口。

三、《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实施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临时救助根据介入时间不同,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和困难程度不同,在月低保标准6倍或8倍以内给予救助;死亡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月低保标准12倍。支出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产生费用不同,分为医疗费救助标准和教育费救助标准,具体为:

1.医疗费救助标准

(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的,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次最高救助金额(含急难救助金,下同)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年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3万元。

(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按总额的40%给予救助,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年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3万元。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的,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年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3万元。

2.教育费救助标准

(一)、(二)类对象中全日制本科生、大专生(不含军校生和定向委培生等,下同)新生第一学年资助标准6000元,第二学年起每年资助5000元。

(三)类对象经过其他临时救助后已经摆脱暂时困境的,不享受教育救助,仍长期存在困难的,先申请成为(一)、(二)类对象后,再享受上款救助标准。

(四)类对象经过其他临时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就读舟山市内学校的本科生、大专生每学年资助3000元。

四、《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程序是怎样的?

临时救助的救助程序分为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审批等程序。

一般情况下,救助对象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成绩单(就学人员)、《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消防交警出具的火灾、事故鉴定书等)。乡镇(街道)根据申请对象授权和诚信承诺书,提交县(区)民政局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电子核对,并参考核对结果,开展入户核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拟救助对象在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的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

临时救助审批由县(区)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数额在4个月低保标准以下,由县(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救助数额在4个月低保标准以上的,一般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遇突发火灾、交通事故、严重疾病等紧急情况,可适当简化救助手续,采用先救助后补办的方式,以确保急需的临时救助资金24小时内到位。

五、《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和收入以及其他已救助信息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五)家庭成员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对违反《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措施有哪些?

救助对象方面,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对工作人员方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