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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76037 文号 舟政发〔2020〕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4-02
文件编号 ZJLC00-2020-0005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舟政发〔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全市森林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春节、清明节节日期间及节前5天。

二、禁火区域

舟山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森林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要求

(一)在禁火区域内,不得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消防部门的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承担森林消防责任,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加大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