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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0-124378
组配分类 征集公告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0-0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征求《舟山市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22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与舟山市住建局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2283071。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现将《舟山市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2日


舟山市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我市开展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全市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本方案发布在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三、工作流程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市住建局总体负责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程,各建设行政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具体实施工作。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一)告知。属于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事项,各建设行政审批窗口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按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许可。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样本见附件),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必须提交的基础材料外,告知承诺书可以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补交其他材料。

(二)承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申请阶段需要提交的基础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审批窗口。

(三)审批。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基础材料后,应当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四)核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承诺时的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五)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当前的实际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的组织协调,确保任务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

(二)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稳妥试点评估。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市局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力争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功。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核定》告知承诺书

3.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对通过“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5.对通过“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附件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5、《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浙建[2015]5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身份证;

6、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毕业证;

8、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9、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0、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1、自有或租(借)办公场所不动产权证;

12、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3、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15、企业章程。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口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意见通过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行政审批机关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其中,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的发布信息为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未发布的企业主要人员将不予认定)。发现申请人作出承诺时的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           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核定》)

〔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 1998年7月20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二)建设部 2000年3月29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法定条件

1、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及完成相应竣工面积或开发投资额;

2、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年限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

3、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相应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4、符合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等级职称;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申请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财务、统计、工程”三师的任职文件;

4、企业专业管理人员身份证;

5、企业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

6、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

8、在建项目提供“在建进度说明”材料;

9、已竣工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10、子公司的资质证书;

11、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12、子公司经工商备案的章程;

13、子公司由工商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表或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或子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口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在房产智慧管理平台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           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按照《舟山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类别:

直接取消审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二、监管对象:

在本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工程造价业务的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二)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四、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一)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二)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按照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建立检查结果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二)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三)信息化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大数据集成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附件4

对通过“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按照《舟山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类别:

实行告知承诺: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事务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二、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告知承诺后的检查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 2个月之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二)日常检查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1.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2.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随机检查。

3.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按照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建立检查结果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二)信息化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大数据集成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三)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自律。配合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安全教育、人员培训以及企业自律等活动。

(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加大行政处置力度。

附件5

对通过“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按照《舟山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类别:

优化审批服务: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部分二级和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甲级、海洋勘察甲级、乙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甲级、部分乙级)、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认定(综合,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外专业甲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二、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通过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四、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1.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2.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随机检查。

3.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按照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建立检查结果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二)信息化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大数据集成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三)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自律。配合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安全教育、人员培训以及企业自律等活动。

(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加大行政处置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