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7/2020-127430 | 文号 | 舟商务〔2020〕24号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0-04-09 |
文件编号 | ZJLC21 - 2020 - 000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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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证照分离”改革系列工作部署要求,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材料清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能够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应当由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并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舟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