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0-17697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5- 19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近期,根据市统一部署,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照“高对标、全覆盖、零许可、数字化、强监管”和“奋力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积极探索舟山特色的告知承诺审批模式,原则上要求将改革方式从“优化审批服务”升级为“实行告知承诺”。我局在前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事项改革方式从“优化审批服务”提级为“实行告知承诺”,并起草了《舟山市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改革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依据

《实施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发〔2019〕22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起草。

三、起草过程

2020年4月21日,我局参照上海市告知承诺模式,同时结合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起草了《实施方案》,并征求局各相关处室和部门意见后,最终修改形成《实施方案》(草案),于2020年4月22日将《实施方案》(草案)在舟山建设信息港进行了对外公示。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5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  工作目标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全市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第二部分  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20年6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三)第三部分  工作流程

方案指出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基本工作流程包括:1、告知: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必须提交的基础材料外,告知承诺书可以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补交其他材料;2、承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申请阶段需要提交的基础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审批窗口;3、审批: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基础材料后,应当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4、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四)第四部分  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四)核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承诺时的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五)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当前的实际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五)第五部分  有关要求

主要分为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舆论引导、稳妥试点评估3个方面。

解读单位: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80-228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