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2/2020-124463 | 文号 | 舟环发〔2020〕16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5 |
文件编号 | ZJLC64-2020-0003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持续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收集转运不及时、处置出路不通畅等问题,建立辐射县(区)、偏远小岛的统一收运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2020年6月底前,明确各县(区)有意向承担小微企业工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作的单位名单。9月底前确定统一收运单位,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统一转运处置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收运负荷率达到10%以上。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集中收集模式
1.收集点设置
收集点设置坚持强化监管、便利企业、防控风险原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全市统一收运单位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布点1个。收集点应设置在小微产废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兼顾周边岛屿。在完善收集网络的前提下,各县(区)应打破行政壁垒,允许统一收运单位对布点区域周边的小微产废企业进行跨区域收集。
各县(区)可通过经营单位在各县(区)设点收集、园区统一建设贮存设施、各县(区)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服务等方式确定统一收运单位。统一收运的服务对象原则上限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企业事业单位(以当年管理计划为准),实验室废物、汽修行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年产生量原则上不受限制。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2.贮存设施建设
统一收运单位的收集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获得环评批复,污染防治设施应满足所收集种类的相关污染防治要求,根据“固体废物出入口”建设要求建成投运。统一收集的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贮存。收集贮存设施的面积应满足行政区域内收集贮存需求及中转周期要求,原则上须具备每一种类危险废物1个月以上的贮存能力。
3.统一收运单位资质
试点工作开展期间,统一收运单位应与我市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作并取得其授权。收集危险废物范围限于合作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统一收运单位须编制收集转运方案并组织专家开展论证,收集转运方案编制及论证工作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二)规范危废转运流程
统一收运单位以经营单位名义收集小微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以产废单位名义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统一收运单位须登录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注册为经营单位,日常运行中须填报经营情况记录簿、产生台账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要求,
统一收运单位在收集过程中,对于社会源危险废物、固态危险废物及5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必须采用防扬散、防溢漏的密闭车辆收集运输。
三、组织实施
各县(区)分局确定辖区内有意向申报的统一收运单位名单后,于2020年6月29日前将附件1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原则上2020年11月底前,申报单位须完成贮存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并将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中所列的申请材料和收集转运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根据评审或现场核查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并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对试点统一收运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统一收运单位列入危险废物规范化年度考核名单,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者危险废物收集负荷率不足10%,或者企业满意度测评为不合格,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统一收运试点资质。
(二)鼓励开展延伸服务
鼓励统一收运单位将实验室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纳入集中开展收运工作。鼓励统一收运单位对其服务的小微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延伸服务,协助产生单位做好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厂内暂存、转移运输以及废水、废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各县(区)可对统一收运单位加大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确保统一收运工作体系正常运转,促进形成良性工作氛围。
五、其他要求
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试点工作基于“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开展,如相应法律法规变化,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对本实施方案进行修订,该方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 舟山市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集试点信息表
2.舟山市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集试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