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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0-13404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0-0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5- 25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0年5月25日,我局印发了《舟山市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舟环发〔2020〕16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收集转运不及时、处置出路不通畅等一直是困扰我市小微产废企业的难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际,我局积极探索建立辐射县(区)、偏远小岛的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创新模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重点内容

1、布设原则。以强化监管、便利企业、防控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全市统一收运单位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布点1个,并设置在小微产废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在完善收集网络的前提下,允许统一收运单位对布点区域周边的小微产废企业进行跨区域收集。

2、服务对象。统一收运模式原则上服务于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企业事业单位,实验室废物、汽修行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年产生量原则上不受限制。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3、贮存设施。统一收运单位的收集贮存设施应合法合规,并满足所收集种类的相关污染防治要求,根据“固体废物出入口”建设要求建成投运。统一收集的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贮存;收集贮存设施的面积应满足行政区域内收集贮存需求及中转周期要求,原则上须具备每一种类危险废物1个月以上的贮存能力。

4、收运前提。试点工作开展期间,统一收运单位应与我市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作并取得其授权,收集危险废物范围限于合作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统一收运单位须编制收集转运方案并组织专家开展论证。

5、转运流程。统一收运单位以经营单位名义收集小微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以产废单位名义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置。在省固废监管平台规范填报相关信息、规范记录经营情况及台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要求。对于社会源危险废物、固态危险废物及5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须采用防扬散、防溢漏的密闭车辆收集运输。

6、时间安排。各县(区)分局于6月底前确定辖区内有意向申报的统一收运单位名单后报送我局,经组织评审或现场核查,9月底前确定试点单位。统一收运单位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贮存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并将申请材料和收集转运方案报送我局

三、特色亮点

1、收运者资格拓展。从有资质的经营单位拓展到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2、可收运种类拓展。可收运的危废种类拓展到相关合作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各类危废(原来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试点中的统一收运单位可收集合作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危废)。

3、收运者身份拓展。收运单位既是收集单位又是产废单位,相应的规范贮存场所从产废企业延伸到收运单位。

4、收集过程简化要求。收集过程可有条件豁免危险废物专用车辆运输。

5、收运者社会责任延伸。鼓励收运单位开展环境管理延伸服务,协助产生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厂内暂存、转移运输以及废水、废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6、建立收运单位退出机制。对统一收运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列入规范化年度考核名单,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或者危险废物收集负荷率不足10%,或者企业满意度测评为不合格,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统一收运资质。

三、其他说明

该实施方案主要是基于“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制定的创新型政策,为试行方案,如相应法律法规变化,我局将及时对本实施方案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