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8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8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8〕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8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2018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8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着力加强主动公开和解读回应工作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推进政务公开。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对相关信息作出公开的明确规定,提高政府公信力。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和其他省级有关部门)

(二)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抓好“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信息公开。按照“八统一”要求,全面梳理公布多部门、多层级办理的“一件事情”清单、指南,全面梳理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清单、指南。(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抓好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在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完善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开展预决算公开年度专项检查和考核统计工作,推动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年内开展我省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研究制订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抓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按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公开主体、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结合实际选取本地本行业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突出做好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信息的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普查,摸清平台交易覆盖范围、服务功能、管理体制机制等情况;凡涉及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资金的交易和配置的公开信息,要依法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共享。完善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做好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的公开工作,持续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脱贫、救助对象认定、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等信息公开,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推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细化完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围绕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政策解读。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富民强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大部署,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完善解读制度,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网络访谈等方式,深入宣传和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重点任务、涉及范围、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向市场和企业传递政策意图,提高政策透明度。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重点抓好重大风险防范、低收入百姓增收、污染防治、数字化转型等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围绕社会重大关切加强舆情回应。深入推进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进一步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涉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省级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政府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就学就医、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舆论动向,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单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建立政务舆情回应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定期对舆情回应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涉事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新闻办,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着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

(五)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布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简化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全省统一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府部门使用统一平台开展审批业务,促进条块行政审批系统与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贯通。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完善政府网上协同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和群众到政府办事“零上门”。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编制服务事项清单,实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提升政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管理,推动线下线上融合,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全面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按照“一件事情”的标准,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实现民生事项和企业事项“一次办结”。及时公布各级政府“一件事情”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加强政务大厅软硬件设施配备,优化力量配置,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结合群众办事需求灵活设立综合窗口,避免不同服务窗口“冷热不均”现象。扩大政务大厅办事服务范围,属于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尽可能纳入政务大厅办理。建立完善政务大厅激励约束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纪律作风,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开展办事服务信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公开的办事服务信息是否准确规范、与实际工作是否一致、是否及时更新等,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围绕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公开企业开办、建筑施工许可审批的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和相关政策举措、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情况。清理并公开群众和企业办事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与政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建设和使用统一的咨询问答知识库、政务服务资源库,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服务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八)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优化考评体系,继续做好常态化抽查通报,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丰富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严格政府网站开办整合流程,规范政府网站名称、域名、徽标、网页标签管理。继续推进政府网站建设集约化,建立健全站点建设、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体制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将政府网站统一部署到省集约化平台,已报备自建的设区市集约化平台,要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关停的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网站要尽快将网站内容整合上移,通过本级或上级政府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推进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省政府组成部门要在年内开展门户网站相关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集中统一开放政府数据,探索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九)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全面推进以“浙江发布”为龙头的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无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维护管理,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可关停整合。(责任单位:省新闻办,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加强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工作。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做好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及12345政务服务热线日常管理,落实集中管理、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要求,加强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业务协同平台的深度对接,实现与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和部门业务平台的事项流转,充分发挥平台的信息互通共享作用,切实做到“一号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及时公开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加强政务热线日常值守和督办考核,提高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信访局)

(十一)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公报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要求,做好政府公报分级权威发布工作。在办好政府公报纸质版的基础上,加快政府公报电子化进程,推进政府公报数据库建设,有序开放政府公报数据。积极推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四、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十二)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国务院即将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严格落实新条例各项规定,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对照新条例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依申请的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合法合规答复,答复内容要明示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告知有效救济渠道和救济时效,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条例实施10周年宣传活动,营造学法、守法、合理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总结验收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试点工作,2018年7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并报送试点成果和总体情况。试点领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在为本系统基层单位开展试点提供有力支持的同时,要加强统筹,每个试点领域形成一套公开标准规范。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标准规范编制有关工作,协助审核把关。2018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工作并推广实施。(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力度,特别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间、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实、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依法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公开方式、范围要合理恰当。(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五)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开展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并提供目录下载、检索等功能。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说明,并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六)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内容,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指导,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建设,围绕新条例、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等,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对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和参加新闻发布会等情况的考核评估。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通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