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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0-12376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6- 01 来源: 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战略目标,同时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财政厅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现就2020年市级财政支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法

(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登录“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预算编制系统),对照2019年预算编制时设置的绩效指标,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2020年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操作指南》(附件1)。

(二)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将2019年度整体支出作为绩效自评对象,自行设置年度绩效指标,并对应指标填写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表(格式另行通知),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二、评价原则

     (一)实施全面绩效评价。各单位2019年度部门预算中进行过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的所有部门专项,按要求全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二)履行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是本单位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对绩效自评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绩效自评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自评结果为“好”;95-85分(含)为“较好”;85-60分(含)为“一般”;低于60分为“差”。

(三)确保评价真实客观。绩效自评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结果客观,严禁刻意提高评价结果、弄虚作假。自评中相关项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评分应有充分证据和材料支持。对于资金执行率低于60%、项目实际绩效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绩效目标编制不合理无法作为自评指标的项目,绩效自评结论不得评“好”。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绩效自评工作,建立健全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挂钩的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认真做好2020年绩效自评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和下属各单位绩效自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做好绩效自评的牵头和落实工作。

(二)强化结果运用。2020年市财政局将有针对性地选择未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未及时报送自评材料或填报内容不真实的部分项目实施重点评价,并对绩效重点评价结果“一般”或“差”的项目和单位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在2021年安排预算时从严、从紧,绩效结果“差”的项目酌情削减资金安排。各单位应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积极落实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1、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2020630日前,在“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自动生成《项目绩效表》,经单位确认盖章后,将纸质《项目绩效表》报送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于2020715日前整理本部门与下属各单位的《项目绩效表》并形成本部门的绩效自评总结(模板详见附件2,将所有绩效自评纸质资料确认盖章后报送至舟山市财政局绩效管理处(市行政中心五号楼617办公室)。

2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应于2020715日前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表确认盖章后,报送至舟山市财政局绩效管理处。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绩效自评汇总表和自评总结电子版资料,以及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表电子版资料,均请发送至邮箱:641210816@qq.com;或发送至钉钉:市财政局-财政国资监督局-杨懿。

四、其他事项

此通知文件及相关附件均可在“舟山市财政局外网”——“公告通知”中自行查阅和下载。评价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绩效管理处联系,联系人:严少逸、杨懿、赵佩佩;联系电话:229157622855952282681

 


 

 

                               舟山市财政局

                              20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