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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0- 06- 02    来源:     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绩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舟委发〔2004〕2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机关内部与服务对象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科及科级以下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以工作实绩为核心,建立分类考核体系,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划分考核对象。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考核要素包括政治素质、工作思路、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各考核要素赋分值见《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要素测评表1》。
    (一)政治素质: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廉政建设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思路:对工作有总体考虑和安排,体现前瞻性、计划性、创新性。
    (三)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端正,工作方法得当,善于协调各种关系,密切联系群众。
    (四)工作业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考核要素包括政治素质、责任心、服务态度、工作业绩。各考核要素赋分值见《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要素测评表2》。
    (一)政治素质: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责任心:勤奋敬业,尽职尽责,遵守考勤纪律。
    (三)服务态度:热情主动,服务周到。
    (四)工作业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实行立体测评办法。由考核对象的上级、下级、同级、服务对象进行测评。经单位核实的考核对象个人总结可作为上级、下级、同级三项测评参考依据之一。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期内有《舟山市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见附件)规定的情况之一,可直接确定考核等次的不再参加测评。
    第九条 上级测评是根据《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要素测评表》(以下称《要素测评表》)进行。中层正职的上级指单位正职和分管领导,中层副职的上级指分管领导和本处室正职,非领导职务的上级指本处室正、副职。
    第十条 下级测评是根据《要素测评表》进行。中层正职的下级指本处室副职和非领导职务人员,中层副职的下级指本处室非领导职务人员。非领导职务不实行此项测评。
    第十一条 同级测评是根据《要素测评表》进行。领导职务人员在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中进行,本处室非领导职务人员较少的,在相关处室或全机关进行,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测评实行倒扣分制度,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年服务对象测评分分别为20分、30分。
    国家公务员由于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投诉1次且情况属实的扣除该公务员年服务对象测评分5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或处(科)室副职被投诉并被扣分的,本处(科)室的正职减半扣分;1年内,被投诉2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被投诉的公务员,其年度绩效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本处(科)室的正职、分管副职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定优秀。
    第十三条 对绩效考核对象各项测评按不同权重记入总分,具体权重见《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测评权重对照暨汇总表》。
 
    第四章   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实事求是确定被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等次,列出考核末位。
    (一)绩效考核测评总分为末位,且表现不好的,或不满60分,应确定为不称职;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二)绩效考核测评总分为70分以上的,根据从高分到低分差额评优原则确定优秀和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组织绩效考核时必须严明纪律,防止徇私舞弊,如发现有不正当行为要及时查处。参加测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填写测评表,按考核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在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适当放宽职级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或给予物质奖励;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大小分别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或向省里推荐记一等功,相应给予物质奖励。
    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市优秀公务员”评选,获“全市优秀公务员”称号的公务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记二等功一次,并给予重奖。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职称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年度月考核奖减半发放,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级;上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下年度月考核奖,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次月降低一级职务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十八条 严格公务员离岗培训和辞退制度。对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及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公务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二个月,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具体离岗培训办法另行制定。
    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务员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实行申诉控告制度。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由各县(区)参照制定。省部属在舟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