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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20- 06- 02    来源: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省、市纪委文件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海洋与渔业管理人员公正行使职权,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一)在船舶登记、审批、签证、安检、船员考试、发证和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中,不准接受船方或船员个人的宴请。
    (二)在办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的建造、生产作业改变、营运船舶检验或海损事故处理中不准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宴请。
    (三)在办理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审批、资金确定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四)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确权、海域使用金征收或罚款、海洋环境评估等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五)在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预决算中,不准接受中标方、承包施工方、被验收方的宴请。
    (六)在各种规费征收中,不准接受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七)在办理干部人事考核、任免、奖励、惩处等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人员的宴请。
    (八)局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下基层工作,就餐一律从简,不准提出超过接待标准的要求,不准接受与海洋与渔业业务有关的非接待单位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一)不准接受邀请参加任何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二)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三)不准授意、要求下级或有关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三、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一)凡违反规定者,初次进行批评教育,支付按人数分摊所吃请(娱乐)费用;再犯者在经济上加倍处罚,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二)各处室、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对本处室、部门人员发生的问题负责。
    (三)组织人事处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年终考评、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