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部门> 工作制度>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举报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20- 06- 02    来源:     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实现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举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群众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线索,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有关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对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办、交办、转办、催办和答复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案案有结果”,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内容。
    第四条  受理电话举报时,要仔细问明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以及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填写《举报记录表》。
    第五条  受理当面举报时,经办人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认真填写《举报记录表》,交由举报人阅审、签名或盖章,必要时也可要求举报人另行写出书面检举材料。
    第六条  受理信函举报时,要仔细弄清原意,有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请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问题。举报信函要保留原件材料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
    第七条  对不属于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举报电话和当面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并给予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对受理的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审阅,简明扼要地填写《案件线索受理登记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举报材料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般举报,经办人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审阅工作,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重要的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登记审阅工作,在当天或第二天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三)时间性紧的举报材料,急事急办,尽快登记审阅或批办。
    第十条  检举、控告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材料,送局领导阅或转分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将举报材料的调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答复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答复举报人要有针对性,对经查未构成违法,未作处理或举报失实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举报人对答复如有异议,要求复查,又有充分理由的,原办案部门应予以复查,复查结果应答复举报人。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和举报信件、材料要严格保密,限制知情范围;
    (一)非经办人员不得打听、拆阅,经办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情况;
    (二)需请有关部门协查时,不转原件或复印件,可转摘抄件。
    (三)对于转送举报人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应转摘抄件,并隐去举报人姓名。
    (四)需要找举报人调查核实举报材料时,要为举报人保密。在答复举报人或与举报人书面联系时, 一律使用普通信封,不得使用印有海洋与渔业局字样的信封。
    第十四条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奖金,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
举报人因举报违法案件受到违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