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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行政执法质量评审制度
发布日期: 2020- 06- 02    来源: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公正廉洁,高效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法律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组织:
    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质量评审小组。
    二、评审范围:局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所有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案件。
    三、评审内容:
    1、案件审理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有否超越法定权限。
    2、违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恰当,有否明显畸轻畸重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执法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是否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是否在两人以上,询问或者检查时是否制作笔录,有否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
    四、评审办法:
    1、局行政执法质量评审小组负责局所有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案件的质量评审。
    2、评审小组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案件采用按季评审,随机抽查的办法,一季度评审一次,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纠正通知书的次日起15天内,将纠正情况连同案卷材料送评审小组,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纠正内容,应当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