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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0-133388 文号 舟环发〔2020〕26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0-06-29
文件编号 ZJLC64-202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2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舟山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许可证延续,是指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换证,不包括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情形。

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是指排污单位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排污许可证延续的受理条件和所需材料,排污单位以书面形式(或盖章的电子扫描件)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相应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法律后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排污许可证延续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提醒排污单位,并告知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延续。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D(以红色表示)、E(以黑色表示)的或三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除外。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采用告知承诺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其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1):

(一)排污许可证延续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等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排污单位应当具备的延续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清单;

(四)排污单位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五)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制定告知承诺书文本内容、式样(见附件2),并于政务服务网或办理窗口公示,便于排污单位下载或索取。

第七条 排污单位可现场提交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也可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相应材料的电子扫描件。生态环境部门自收到排污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各自留档保存,鼓励排污单位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排污许可证延续决定后将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检查,核查排污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第九条 对于排污单位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予以公示,并纳入信用档案,后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排污许可证延续方式。

排污单位在违规获证期间发生的违法排污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排污许可证延续行政审批事项告知

          附件1排污许可证延续行政审批事项告知.doc

          2.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书

          附件2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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