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0-13338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0-0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6- 29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于2020年6月28日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实施,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目的

答:为进一步打造舟山市良好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舟山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分为十三条,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的定义、组织实施、后续监管等内容,并以附件形式给出了排污许可证延续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式样。

三、什么是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

答: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是指排污单位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排污许可证延续的受理条件和所需材料,排污单位以书面形式(或盖章的电子扫描件)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相应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法律后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排污许可证延续决定的方式。

四、《办法》有哪些创新之处?

答:舟山是全省率先发布实施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的地市,《办法》在内容和形式都有所突破。相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延续情形,申请材料减少一项、办理时间大幅减少,体现了舟山自贸区勇于探索、先行先试的 “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

五、哪些排污单位可以申请这个政策?

答: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都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延续。但是近三年因生态环境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D(以红色表示)、E(以黑色表示)的排污单位除外。

六、有哪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答:1.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排污许可证延续决定后将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检查,核查排污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2.对于排污单位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予以公示,并纳入信用档案,后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排污许可证延续方式。

3.排污单位在违规获证期间发生的违法排污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