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5/2020-127219 | ||
组配分类 | 工作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就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办公网络使用管理等制定出台了《舟山市科技局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试行)》等8个相关的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舟山市科技局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2.《舟山市科技局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3.《舟山市科技局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4.《舟山市科技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5.《舟山市科技局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6.《舟山市科技局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7.《舟山市科技局计算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试行)》
8.《舟山市科技局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9月15日
附件1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严禁涉密软件、光盘、U盘、移动存储介质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专用光盘、硬盘、U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办公室负责局系统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并委托信息所负责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转,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U盘或安装其他设备。
二、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专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各处室(单位)所接涉密专网的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三、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四、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互联网上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五、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六、各处室(单位)如果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舟山市保密局报告。
七、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八、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载有涉密内容的载体(包括软硬盘、光盘、U盘等)不能带离保密地点,移动办公设备上不能有涉密内容,严禁涉密内容在与Internet相连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十、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上进行移动存储介质之间数据交换,禁止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处理涉密信息。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一、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二、各处室(单位)应将涉密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及涉密介质,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才可以外送修理。
四、如果涉密计算机老化,需要更换新型机器,须将旧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全部复制到新计算机中,并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以清空其中的所有涉密内容后,方可更换。
五、如涉密计算机需要报废,须先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确保拟报废机器硬盘中没有涉密信息留存后,方可交由报废执行单位进行报废。
六、局办公室负责对涉密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的报废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附件4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一、涉密信息网络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二、所有上网用户严禁在接有涉密网络的计算机上使用未经病毒检查的外来软件、盘片,严禁用户私自修改本机的软、硬件配置,对于重要的计算机信息子系统,网络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是否感染病毒,实行专机、专盘、专用,对系统进行维护时,应采取数据保护措施,如修改、抽取、转储等,应事先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三、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进行移动存储介质数据交换。
四、涉密信息网络使用者有责任保守各种机密,认真执行安全保密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重要的数据不会泄露,记载有机密信息的报废磁介质和纸张,必须进行销毁后方可丢弃。
五、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不再使用的信息应及时销毁。
六、涉密信息网络及其用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共信息网联网,必须与公共信息实行物理隔离。
七、涉密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检查,并保持相对稳定。
附件5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可以存储低密级信息。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三、禁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进行移动存储介质数据交换。
四、工作人员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其他公共场所。
五、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由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负责。需外送维修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到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有关保密要求。
附件6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三、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存储或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五、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禁止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处理涉密信息。
附件7
计算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试行)
一、局办公室根据计算机存储处理信息情况,将计算机逐台确定为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建立计算机登记档案。
二、涉密计算机应按照所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级别,分别确定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计算机。对于集中存储处理工作秘密信息或内部敏感信息的计算机,应确定为工作秘密级计算机,并按涉密计算机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密计算机档案应包括计算机的编号、计算机序列号、密级、使用处室(单位)、使用人、使用地点、类型、型号等基本信息。
三、涉密计算机应贴上明显标志,用于区别其他非涉密计算机。
四、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应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保密管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接入国际互联网。涉密笔记本电脑一般应在办公场所使用,如果应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室的,应当报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五、涉密计算机一旦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处理保密信息的计算机维修和淘汰,必须按保密规定,确保不涉密、不泄密。
附件8
舟山市科技局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局相关网站的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加强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上信息发布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各设1名信息员,负责信息采集工作,为网站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宣教科负责。
第三条 凡上网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各处室(单位)上传信息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发布。网络管理人员不得私自上网发布信息。
第四条 涉及保密事项、重大信息应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公布。公开事项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落实”原则。
第五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网站不得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如发现任何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局监察室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