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部门> 工作制度>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20-127231
组配分类 工作制度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0-0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驻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联络员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6- 05    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要求,努力构建一城、一岛、四校、十院海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载体信息联络制度化、系统管理规范化、服务保障常态化建设,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驻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联络员制度(试行)》、《驻舟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信息通报制度(试行)》和《驻舟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5520

驻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联络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和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的有效联系,使各高校科研院所能及时了解各类政策、法律法规,同时充分发挥科技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动态,更好的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联络员(以下简称科技联络员)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管理工作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按上述条件推荐,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可下设助手参与工作,联络员及相应的助手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科技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任职,工作相对稳定,熟悉本单位基本情况,熟悉科技管理工作;

(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调能力;

(三)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四条  科技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所在单位加强同我局的联系,协助我局向所在单位宣传科技相关政策;

(二)加强与我局的沟通交流,对本单位科研活动中重大事项,及时反映反馈。对科技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科技管理部门改进工作;

(三)协助、配合全市科技工作的开展,及时反馈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高校科研院所更好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四)参加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对接交流活动,参加工作联系会议,参加和协助我局举办的各类座谈会、对接会等科技服务活动。

第五条 科技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涉及本单位科研活动的重大事项,可要求科技管理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二)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科技联络员通报我市科技工作重大事项及最新政策,提供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可参加我局组织的科技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对科技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进行监督评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科技联络员主要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调研等方式开展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交流座谈会,了解掌握政策方针及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相互交流经验,不断提高联络员的工作能力。科技联络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单位的,应重新推荐上报我局。

第七条  市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评估监督,市科技局相关处室为本制度的实施提供相应支持。

第八条  将本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联系工作情况纳入科技创新服务绩效评估。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驻舟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构建一城、一岛、四校、十院等载体为重点的海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相关要求,为及时掌握驻舟高校科研院所最新科研动态,实现科研信息的顺畅交流和共享,提高信息使用效率,促进与科技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协调统一和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通报内容

本制度所指科研信息是指所有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联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高校科研院所出台的科研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规定;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科技成果;

(三)科研活动中心工作任务、科研合作动态、有关改革创新举措和实施情况;

(四)重要专家、领导来访事件、重大对外科技交流活动;

(五)科研活动或技术成果转化工程中具有指导意义或重要参考价值的工作建议、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包括调研报告、专题研究等);

(六)需要进行交流和对外披露的其他信息等。

第三条  信息通报原则

(一)真实有效原则。报送的各类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可靠;

(二)及时有效原则。报送的各类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能及时反映科研管理的最新动态、最新政策变化,对我局管理决策和解决问题有实用价值;

(三)归口管理原则。信息交流实行分工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条  信息通报形式和频率

信息交流主要采取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和网络等形式。采用何种传递手段,可根据紧急程度、传递内容、范围或信息使用单位的要求来确定。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常规性科研活动按季度报送,重大科研事项按照即时报送原则来进行。

第五条  归口部门职责

各科技联络员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市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牵头负责信息的收集、归类、整合、传递等工作,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口信息管理;局办公室负责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六条  将本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联系工作情况纳入科技创新服务绩效评估。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驻舟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新区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和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着力构建一城、一岛、四校、十院等载体为重点的海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推进驻舟科研院所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发展,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估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绩效评估目的。通过评估,着力加强驻舟科研院所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科研院所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建立奖励激励机制。

第三条  绩效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科研院所创新服务绩效目标的实现结果进行综合性评估。

第三章  绩效评估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估包括科研院所科技服务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能力等各项指标,重点以科研院所服务舟山群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为主要评估指标。

第五条  绩效评估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单位的绩效评估指标;个性指标是指针对被评估单位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特点的绩效评估指标。

绩效评估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科技服务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果技术与产业结合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绩效评估个性指标由被评估院所根据自身工作特色确定绩效评估目标。

第四章  绩效评估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监督绩效评估的组织实施,确认评估结论,加强评估结果与计划项目资金分配的衔接。

第七条  绩效评估具体目标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管理要求确定,驻舟科研院所也可以主动申请评估目标。

第八条  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由市科技局确定。一般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实施,专业性较强的绩效评估,可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受托评估机构在进行绩效评估时,应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认真准备评估方案,按期完成和提交绩效评估报告。

第五章  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绩效评估的实施

(一)资料审查。被评估单位应根据市科技局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评估工作组应及时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工作组到现场采取调研、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工作组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分类、整理和分析,以及询问、答辩的基础上,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工作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评估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估形式。

(三)综合评价。评估工作组在现场或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六章  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条  市科技局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被评估单位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及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以后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各类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给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并根据需要同时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被评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落实市科技局提出的工作建议,加强科技项目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建立绩效评估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估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提高评估的透明度。同时,向省、市相关新闻媒体推荐宣传被评估单位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的成效和业绩。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55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