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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8376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7- 01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9月1日起,《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在我市全市范围内施行。那么,规范养犬文明养犬该怎么做?

一、什么犬能养?什么犬不能养?

1.全市所有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

32种烈性犬名单如下:

西藏獒犬及其他獒犬类;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牛头梗;拳师犬;寻血猎犬;灵缇犬;美国斯塔福梗;日本土佐犬;比特犬;杜高犬;意大利卡斯罗;威玛猎犬;英国马士提夫;菲拉巴西里罗犬;纽芬兰犬;波音达猎犬;川东猎犬;荷兰毛狮犬;马洛昆斗牛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斗牛梗;爱尔兰雪达犬;纽波利顿犬;比利牛斯獒犬;凯利蓝梗;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

2.大型犬饲养有要求

除了上述烈性犬外,全市重点管理区内还禁止饲养肩高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的大型犬。但是残疾人因辅助、导盲、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的除外。

今年7月1日本条例公布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饲养的大型犬,且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可以继续饲养,并要依法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二、对养犬人有什么要求?

1.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2.除特殊需要外,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这就意味着,不管有多少套房子,每一户籍限养一只。多户群租的情况下,该房住所内也只能养一只。

3.今年7月1日本条例公布前,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可以继续饲养,并要依法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三、如何为犬只办理准养登记?

1.犬只准养登记实行一犬一证

犬龄满3个月后,养犬人须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先在移动端的“芯爱”app申请登记,后台许可通过后,连同个人身份、居民户籍、房产或房屋租赁等证明,携带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准养登记便民服务点办理登记,各县区总共有15个。

名单如下:

1、岱山县海瑞动物诊疗中心高亭兰秀大道202-208号

2、嵊泗县嵊泗县慈缘宠物诊所菜园镇云龙路150号

3、普陀区普陀区东港爱爱宠物医疗所普陀区东港海洲路222号

4、普陀区普陀区宠儿动物医疗所普陀区东港灵秀街122-124号

5、普陀区普陀区新鑫动物医疗诊所东港海洲路258号

6、普陀区普陀区东港艾米动物诊疗所普陀区东港海印路967号

7、定海区爱爱宠物医院定海区蓝郡国际花园2幢106、303、309号

8、定海区康贝兽医诊所定海区颜家峧路2-12、13号

9、定海区康乐宠物医疗中心定海区横河路36-4、5号

10、定海区皇佳宠物医疗会所定海区环城南路9-3号

11、定海区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定海区东河南路145号

12、定海区佳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定海区环城北路99号

13、新城舟山市新城宠康动物诊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506号

14、新城舟山市瑞玺动物诊疗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新滨路3号网点

15、新城舟山市澡澡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临城街道尚东城3幢桃湾路10-2号室、12号室

2.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十日处置犬只

养犬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犬只准养登记证、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告知养犬人权利义务。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3.犬只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养犬人应当于犬只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犬只准养登记证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延续。

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注销犬只准养登记。

四、犬只芯片、犬牌毁坏或养犬人信息变更了,怎么办?

1.养犬准养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的,应当自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手续。犬只被没收的,公安机关及时注销犬只准养登记。

五、母犬繁殖下来的幼犬可以继续养吗?

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行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置。

六、外地来的犬只进入我市有什么要求?

未在我市登记进入本市或规定的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应当符合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和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规定,并持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七、哪些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1、党政机关、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校校园

2、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歌舞厅、网吧等

3、候车室、候机室

4、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五是餐饮场所、商场、农贸市场等;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5.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是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6、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服务犬,不适用上述规定。

八、发生犬只伤人了怎么处置?

发生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九、哪些是文明养犬行为?

1.全市所有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

1、不遗弃,不虐待。勿扰他人,和谐邻里。文明遛狗,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2米以内牵引带,或装入犬笼、犬袋;在人多拥挤场所收紧牵引带,贴身携带犬只;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洁物品,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2、每天上午8点至晚上6点不得携带大型犬只外出。其他时段携带大型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戴上嘴套,避开人群集中区域。

3、上述文明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规范管理。

十、如何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

统一受理电话为新区12345热线,请勿拨打110占用警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