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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6/2020-1439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7-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余姚市昕达道路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违法案
发布日期: 2020- 07- 15    来源: 监察支队    访问次数: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舟)应急罚〔2020〕22号

被处罚单位:余姚市昕达道路施工队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人民路23号 邮政编码: 31547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18日我局对余姚市昕达道路施工队在新城区域临长路和桃湾路交叉路口控制系统施工作业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余姚市昕达道路施工队未对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调查,余姚市昕达道路施工队未对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违法处罚: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1037016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舟山市 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定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