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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3356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舟山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7- 15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7月1日公布《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该《条例》,市政府对全市养犬管理区域进行划定,并发布《舟山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条例》第三条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对全市养犬区域进行公布,明确了养犬重点管理区的范围。重点管理区主要由以下区域组成:一是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城市建成区;二是风景名胜区;三是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四是全市范围内重点中心镇的建成区;五是市、县(区)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六是其他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按照《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的主要管理措施如下:一是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个人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但是因辅助、导盲、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的除外;单位禁止饲养犬只,因护卫等内部安全管理需要的除外。二是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但是残疾人因辅助、导盲、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的除外。三是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通告》同时明确了养犬管理区域的动态调整制度,按照我市城市化进程和实际管理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调整辖区内养犬管理区域范围并及时公布。

四、施行日期

《通告》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和实施基础,与《条例》同时正式实施,即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