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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3/2020-133397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0-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有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6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有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有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办法》《浙江省林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须合法性审查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

(二)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2.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吊销许可证、资质、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2.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对单位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6.其它案情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非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决定。

(五)以下行政机关合同:

1.对常用格式合同增加或修改影响重大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海域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类出让合同;

2.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

(六)以下其他行政决定:

1.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决定;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裁决需要重新作出的行政决定;

3.上级机关要求或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定。

第三条  市、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成立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各单位的法治机构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特别重大事项的审查需报局长办公会议、局党委会议审定。

第四条  具体承办第二条所述事项的部门应按以下时间节点提请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党委(党组)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前。

上述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行政决定作出前;

自然资源类出让合同在出让前,其他合同在签订前。

第五条  承办部门提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请合法性审查工作联系单;

文本及有关附件;

相关证据材料或论证材料;

涉及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其他合法性审查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遵循《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行政决定遵循《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办法》《浙江省林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

(三)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遵循《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七条  法治机构在收到齐备的提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如遇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提请经工作小组组长商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小组对审查事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印发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行政决定、不得签订有关合同。

第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及时予以落实,有异议的,可提请复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