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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33800 文号 舟政办发〔2020〕6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7-15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7- 17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舟山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称评估单位),负责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评估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经市司法局提出建议后,由市政府确定评估单位。

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司法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会同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研究确定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明确评估单位、工作时限和有关工作要求。根据需要,市司法局可以直接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评估单位的年度预算中。

第六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满3年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规章拟全面修订或者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评估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和质量要求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考察、专题调研、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座谈会等方法,收集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分析评价。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分析评价情况,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第八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针对以下重点方面进行:

(一)合法性,即制定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合理性,即政府规章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切合实际,执法成本是否合理。

(三)操作性,即政府规章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是否易于操作和高效便民。

(四)效益性,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立法目的。

(五)协调性,即政府规章设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与同位阶规章之间是否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六)技术性,即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语言表述是否准确。

第九条 评估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具备评估能力的单位进行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评估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事项、评估要求等重要内容。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时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质量,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并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结论、有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向市司法局报送立法后评估报告。

涉及规章修改或者实施的重要建议的,市司法局应当在审核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府规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改进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立法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评估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立法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下一年度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后评估报告可以代替该立法项目的立法前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规章相关配套制度的,规章实施部门应当在评估报告完成后6个月内起草或者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