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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工作制度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水利局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 2020- 07- 17    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中共舟山市水利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局党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局党组的领导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规定和《舟山市市直属党委(党组)议事规则(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二)集体决策的原则。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严格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组的意志,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当决即决。

(四)相互平等的原则。党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每位成员都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研定事项采取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减次数,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召开党组会议,除紧急情况外,应有半数以上(含,下同)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下同)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涉及重要事项,虽然达到规定人数,但缺席人员较多时,一般应改期研究决定。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根据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指定的专人负责做好记录,以便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会议记录必须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的责任人。会议记录本由局办公室保存并按规定存档。涉及干部任免的须与相关材料一并存档。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由局办公室向其通报党组的决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一般应在党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商,由局办公室汇总,然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提交会议。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二)调查研究。需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事先进行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并准备好会议材料。涉及干部任免的,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形成干部职务调整建议表、考察材料等相关材料。

(三)会前通知。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除涉及干部人事的外,尽量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党组作出决定而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理,处理情况事后向党组报告。

(四)集体讨论。局党组会议由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的党组成员报告或介绍议题情况,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议题时,党组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主要负责人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五)会议表决。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要如实记录。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讨论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应逐项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决议后,应视情决定是否行文。正式行文原则上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委托党组其他成员签发。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成员按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

第十条  实施决议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反馈,重大事项实行书面反馈汇报,并适时在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便于党组成员及时了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六章  监督处理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自查。

(二)各党组成员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本规则制订后,向本局和本系统全体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提出意见和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凡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予以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原规定与本规则不相符的,以本规则为准;今后如上级另有规定,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修订本规则,以符合上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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