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5/2020-133603 | ||
组配分类 | 工作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舟山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决策水平,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研究事项
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研究事项范围包含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全市水利改革和发展、建设和管理中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包括研究需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省厅审定的法规、规章、议案、规划、重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请示事项;
(三)研究审议行业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全市水利工作全年及阶段性大事,听取全局及处室全年及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通报各项目标责任制的完成进度,研究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
(五)研究重要水利工程立项、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安排计划意见、局部门预算、局机关年度财务支出预算;
(六)研究全市或局系统重要会议安排、工作报告等事项;
(七)讨论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参加人员
第三条 局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各处室负责人、局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不在时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要求参加人员如因故缺席,须事先向局长请假,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确定。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长和其他分管领导提出,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审定。
(二)会前准备。对重大问题的研究,会前两天由相关处室将有关文件资料准备齐全,提出具体意见送请局分管领导审定。涉及两个处室以上的事项由局分管领导协调,提出意见后交局办公室。
(三)会议讨论。讨论问题时,须集思广益,局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如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议定。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定于每月月底或下月月初,具体时间由局长确定。
第五章 会议要求
第六条 汇报和讨论问题要扣紧主题,简明扼要。会中不搞临时动议,无特殊情况不研究未列入议题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应将会议情况整理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签。会议的原始资料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存档备查。
第八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会议否决的事项不得执行。
第九条 对议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督促办理,并及时向局长和局分管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原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今后如上级另有规定,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修订本制度,以符合上级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