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5/2020-133604 | ||
组配分类 | 工作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舟山市水利局办文办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办文办事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解决政务、事务和服务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善为等突出问题,确保我局工作衔接紧密、联动高效、精准无误。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办文办事范围主要包括:上级机关交办的需答复、办理的公文、事务;局党组、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局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局机关各处室要求其他处室协助办理的公文、事务;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事项和公文;其他需办理的公文、事务。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局办文办事规范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水资源处、规划建设处、监督处、水政监察支队、农水站、建管中心、水文站、防汛技术和信息中心等局属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办文办事规则的主要责任人。所有公文、事务均实行限时制度,统一由交办处室根据公文、事务的要求填写办文办事交办登记表并发送承办处室办理,限时起算时间为承办处室签收的时间。
第四条 办文办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送达,特殊情况或上级领导指示可以采用口头或内网短信的形式送达,特别事件在采用口头形式后必须再补填办文办事交办登记表。
第五条 各处室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能界定签收办文办事交办登记表后,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如对交办的公文、事务有异议,需书面及时提出相应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处理,办文、事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排在首位的处室为牵头承办处室。
第六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行政执法事项的,根据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属于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局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应在上级或局领导规定的时间前办结;其他没有办理时限的,按照提高效能的原则,尽快予以办理。
第七条 对需会签办理的公文和会商办理的事项,牵头处室要主动与有关处室会商。参与会签的处室要予以积极配合,紧急事项,及时会签;一般情况下,会签时间不超过半天;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1天。对重要问题,牵头处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会商,不得推诿、扯皮;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处室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报请局领导协调。
第八条 各处室均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所交办的公文、事务,并将承办处室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后的办文办事反馈登记表交于交办处室签收,无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的登记表,交办处室有权拒收,界定办结的时间为签收时间。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告知交办处室。
第九条 对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而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处室承担。
第十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交办公文、事务的检查督促,并对办文办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督查并通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或报告局领导处理。通报的情况与各处室的年度考核挂钩。其中,一年内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处室,处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在该年度内一律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一条 对交办的公文、事务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
舟山市水利局办文办事
交办登记表
公文、事项名称 | |||||
公文、事项来源 | |||||
交办处室 | |||||
交办时间 | 经办人 | ||||
承办处室 | |||||
时限要求 | |||||
具体内容 | |||||
承办处室签收时间 | 签收人 | ||||
此表一式两份,交办处室和承办处室各存一份
附件2:
舟山市水利局办文办事
反馈登记表
公文、事项名称 | |||
承办处室 | 经办人 | ||
具体内容 | |||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 ||
交办处室签收 | 签收人: 日期: |
此表一式两份,交办处室和承办处室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