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5/2020-133606 | ||
组配分类 | 工作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 接待原则
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本着“俭朴、适度、热情、周到”的要求,不超标准接待,不铺张浪费,不组织高档娱乐消费活动。公务接待把握集中管理、对口接待、定点安排、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接待对象
(一)上级部门来宾;
(二)省内外兄弟地市来宾;
(三)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
(四)来我局联系工作,如招商引资等有关单位来宾。
三、用餐地点及招待标准
(一)用餐地点:根据工作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务接待提倡到机关食堂、普通小饭店安排就餐,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
(二)招待标准:根据市财政规定的接待标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严禁出入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客人接待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1.上级水利系统、外地区单位来客,确因工作需要在外用餐的,一般接待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招待家常菜,一般控制在每人每餐60元以内标准。县(区)水利局领导及外单位人员来客,一般安排在食堂用餐,控制在每人每餐50元以内。
2.本局组织召开大型会议或举办培训等,用餐按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每天每人120元。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本局干部外出联系工作、参加会议等期间,原则上不另行报销就餐费,特别情况须事先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5.原则上不支付来客住宿费用,特殊情况确需安排,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
四、接待审批
各类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备案制度。
来客确需招待的,各处(室)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凭派出单位公函,因特特或紧急情况没有公函的,须填写“公务接待来电记录表”,报局长批准后,填报《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办公务接待申请表》,经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
五、接待费用核销
1、局办公室对各类用餐要登记备案,餐费发票必须由对口部门接待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餐费报销必须附饭店用餐清单)。
2、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严禁多餐一结,餐费一般当月结清。
3、局机关纪委每月一次对接待费票据和账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