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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工作制度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水利局公章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0- 07- 17    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水利局公章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公章包括局党组章、局行政章、局属各事业单位公章及其它业务印章、标记等各类公用印章(以下统称公章)。

第三条  局党组章、局行政章由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局属各事业单位公章及其它业务印章、标记等公用印章由相关处室负责保管。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启用

第四条  公章的刻制必须按程序审批,并由局办公室统一刻制启用。

第五条  公章正式启用时,由局下发正式启用印章通知,未经启用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条  公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以确保公章规范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丢失、滥用或盗用公章。

第七条  局党组章、局行政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局办公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公章及其它业务印章、标记等公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各相关处室。所有公章未经局领导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的,必须经局领导书面同意,并由公章管理人员作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公章不使用时,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并存放于固定安全位置。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九条  局党组章、局行政章需根据局领导批准签字,由公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办理行政许可需用章除外),其中涉及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的需由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公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设计院除外),办理一般行政事务需使用公章的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可使用。

第十一条  以局名义对外报送的各种公文,同其他单位联合制发、转发的文件凭“公文送审签发单”、“会签单”到局办公室盖章。

第十二条  各处室以局名义对外报送的各种统计表、申请表、报表、材料等需盖章的,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并签字后方可到局办公室盖章,其中报市委市政府及省水利厅的各类材料在报送之前还需经局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须向局办公室说明其介绍信的用途、并进行登记签字,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四条  所有公章均不允许盖欠条、担保、赊欠物品及生活费、贷款等以及与债务有关的字据、文件、证明、说明等。单位职工(含临聘人员)办理个人贷款、购房贷款、信用卡等事项的手续需要出具单位证明、说明的,必须经办公室核实后,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还必须注明“本单位不承担担保等一切法律责任,只证明该同志身份”的字样,然后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公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和向上反映违规使用公章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所有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分别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凡未按规定登记审批加盖公章的,以及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加盖公章,造成损失的,由公章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按程序审批登记后加盖公章,造成损失的,由审批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水利局公章管理制度.docx

 

 

 

 

舟山市水利局公章使用审批单

 

文件、事项名称


使用处室


经办人


时间


份数


用章事由


处室负责人审核(批)意见

审核(批)意见 :          签字:

局领导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