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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3/2020-128602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0-0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规范全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市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县(区)、乡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乡镇(街道)设立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立防汛防旱防台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1 市指挥机构
市防指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对口联系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舟山警备区和92012部队负责人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市级部门、部队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在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在市防指领导下开展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或调整由市防指发文公布。
为加强海上防台应急工作,市防指成立海上防台应急工作组,其成员单位、专家组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舟山市海上防台应急预案》。
2.2 市防指办事机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防指办公室具体职责见附件。
2.3 县(区)指挥机构
各县(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区〉防指)由本级人民政府组建,具体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本级部门、当地驻军、人武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级防指要明确职责和分工,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应对和抢险救灾工作。
新城、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均按照县(区)职能参照执行。
2.4 基层防汛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求,建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在县级防指和乡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3 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负责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干旱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同级防指,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发生洪涝台旱灾害,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防指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级别。
4.1 事件分级
4.1.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确定为一般(Ⅳ级)事件:
(1)洪水一般(Ⅳ级)事件
①实测有一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70毫米以上或两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并预报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②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将发生100毫米以上降雨。
(2)台风一般(Ⅳ级)事件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72小时内,台风7级风圈将影响我市,或近海热带低气压将对我市造成影响,并可能有8级以上阵风影响。
(3)抗旱一般(Ⅳ级)事件
舟山市供水水库蓄水率≤35%,且>29%。
4.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确定为较大(Ⅲ级)事件:
(1)洪水较大(Ⅲ级)事件
实测有一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两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80毫米以上,并预报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2)台风较大(Ⅲ级)事件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计未来48小时内,台风10级风圈影响我市;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9级阵风,并预计可能增强到10级以上。
(3)抗旱较大(Ⅲ级)事件
舟山市供水水库蓄水率≤29%,且>24%。
4.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确定为重大(Ⅱ级)事件:
(1)洪水重大(Ⅱ级)事件
实测有一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130毫米以上或两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并预报未来24小时内仍有暴雨。
(2)台风重大(Ⅱ级)事件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市受到台风10级风圈影响;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10-11级阵风,并预计增强到12级以上;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3)抗旱重大(Ⅱ级)事件
舟山市供水水库蓄水率≤24%,且>20%。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确定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洪水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实测有一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或两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120毫米以上,并预报未来24小时内仍有暴雨。
(2)台风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紧擦我市,并伴有12级以上大风;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风速45米/秒以上大风,并将持续。
(3)抗旱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舟山市城区供水水库蓄水率≤20%。
4.2 应急响应行动
当可能出现一般事件时,实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1)市防指副指挥或授权的市防指办主任组织水利、气象、海洋、水务、水文等部门会商,研判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根据会商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意见建议。
(2)市防指及时发出防御准备工作通知。
(3)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及时会商,提出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意见建议。
(4)市防指办加强值守。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根据会商结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防御工作通知。
(2)市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县(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市防指办专职副主任带班进岗值守。
(4)市气象局每天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
(5)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天一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6)市水文站每天一次报告水雨情及洪水预报结果。
(7)海上防台风应急工作专家组及时分析研判无动力修造船舶避风措施落实情况。
(8)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御台风期间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要求,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事发地县(区)级防指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副指挥根据会商结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县(区)防指。
(2)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御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办主任带班进岗值守。
(4)市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一次天气预报。
(5)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天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6)市水文站每天二次报告水雨情及洪水预报结果。
(7)海上防台风应急工作专家组视情进驻市防指开展工作。
(8)气象、海洋等单位随机派员驻市防指值班。
(9)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御台风期间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要求,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事发地县(区)级防指每日7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II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常务副指挥根据会商结果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实施I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区)防指。
(2)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进岗开展工作。
(4)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5)市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天气预报。
(6)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天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7)市水文站每天三次报告水雨情及洪水预报结果。
(8)海上防台风应急工作专家组进驻市防指开展工作。
(9)舟山警备区、武警舟山支队、市委宣传部、气象、海洋等相关单位派员驻市防指协调做好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工作。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御台风期间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要求,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1)事发地县(区)级防指每日7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I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根据会商结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出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2)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3)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区)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4)市防指指挥进岗工作,坐镇指挥。
(5)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随时报告天气预报。
(7)市海洋与渔业局随时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8)市水文站随时报告水雨情及洪水预报结果。
(9)海上防台风应急工作专家组24小时开展工作。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市防指协调做好洪涝台旱灾害抗击工作。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御台风期间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要求,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2)事发地县(区)级防指每日7时、13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3 应对措施
4.3.1 洪水灾害
(1)按水库控运计划调度水利工程。
(2)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并根据潮位情况,及时开闸排水。
(3)当河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应做好抢险准备。
(4)当地组织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4.3.2 台风灾害
(1)各县(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安全监管措施。
(3)关闭海岛和沿海旅游景区。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交通管制等措施。
4.3.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由属地负责处置。
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各类防汛责任人进岗到位。
(3)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4.3.4 干旱灾害
(1)防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限水调水、应急送水、岛外运水、海水淡化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旱灾情的,由各级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事发地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台风、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①全市范围内的降水趋停,市气象台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市气象台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③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级政府、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的洪涝台旱和工情情况决定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
5 灾后处置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防汛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5.1 善后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对影响当年防汛防台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民政、卫生、农林、商务等部门做好生活救济、卫生防疫、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供给等工作。
5.2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5.3 灾害评估
各级防指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防台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资金的信贷。
6.2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负责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6.3 队伍保障
各地负责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驻舟部队、武警、公安等根据驻地抢险需要组建防汛防台抢险专业应急队伍。
7 附则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利用多种形式,结合“防汛防台日”“防灾减灾日”“世界水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宣传防汛防台抗旱及避险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2)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防汛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抢险人员等组织开展培训。
(3)按照实战要求,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综合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台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防旱防台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做好预案管理与更新工作。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18年5月15日起实施,原《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舟政办发 〔2013〕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