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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8/2020-13409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海洋与渔业局
生成日期 2020-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关于印发《舟山市渔船安全点验规定》等六项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和整治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7- 21 来源: 市海洋与渔业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渔船安全点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安全动态监管,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渔船安全点验对象是指我市(除公务船以外)所有渔业船舶。

第三条 渔船安全点验工作由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县(区)点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区)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对本县(区)乡镇(街道)点验工作的监督、抽查和指导;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渔船的全面点验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船安全点验内容包括辖区内所有渔船的日常动态情况;核实系统离线、报警渔船;对重点水域(大轮习惯航线)、重点时段(黑色四小时)、重点渔船(落单渔船、高危作业渔船)的动态干预;抽查下级值班值守情况。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全面做好渔船安全点验工作。

日常动态情况点验,按2828时间段,每六小时点验一次,全面掌握渔船数量、在港渔船数量、生产作业渔船数量、高危作业渔船数量,并逐级汇总上报。启动渔船防御海上恶劣天气应急响应后每二小时点验一次。

核实系统离线、报警渔船,应通过有效手段与当事渔船取得联系,核实真实情况,并记录核实内容和处理方式。

对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高危作业在航行、作业过程中的渔船视情进行加强值班提醒式干预,并记录提醒干预情况。

对落单渔船进行强制动态干预,落实临时编组。对无法实现临时编组或特殊情况需要落单航行的渔船,应与落单渔船联系确认安全,并每一小时跟踪该船船位一次。直到该船消除落单状态,并记录干预情况。

第六条 县(区)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对辖区内渔船报警信息即时督促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要求在半小时内上报核实情况。对乡镇(街道)上报确认没有险情的以下六类报警信息,必须予以复核,掌握渔船真实情况。

1、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系统沉船报警;

2、应急示位标(406)报警;

3、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系统离线报警;

4、商渔船碰撞报警;

5、渔船触礁报警;

6、渔船进入敏感水域报警。

第七条 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对辖区内渔船报警信息核实情况进行抽查,如渔船同时出现两类以上报警信息的必须直接进行核查,掌握渔船真实情况。

第八条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协助乡镇(街道)和上级部门完成渔船点验任务。

第九条 点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舟山市渔船安全动态点验制度(暂行)》同时废止。

 


舟山市渔船编组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编组生产管理,提高渔船海上应急事件自救互救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舟山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12米以上所有大中型国内捕捞渔船及其配套服务渔运船的编组管理。

第三条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当将所辖渔船按本规定要求纳入编组管理。

第四条 编组渔船数量原则上应当在2—10艘之间。每个渔船编组应当确定一名编组长,编组长由编组渔船民主选举产生。如特殊情况乡镇(街道)、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可以指定编组长。

第五条 渔船编组长应承担编组渔船的管理职责,带领编组渔船落实好上级各项管理要求和指令。

第六条 渔船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跨区域编组,跨区域编组的渔船日常监管由各渔船船籍所在地负责。

第七条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对渔船编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渔船编组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上报。渔船编组情况应逐级报乡镇(街道)渔船管理机构和县(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编组渔船出海生产作业应避免落单航行或作业,渔船航行作业过程如附近10海里范围内无编组内渔船的应视为落单渔船。

第九条 出海作业的落单渔船可以根据实际与10海里内的其他任何渔船自行进行临时编组,但必须经双方联系确认,并报乡镇(街道)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点验点备案。

第十条 落单渔船无法自行与其他渔船进行临时编组的,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渔船点验点报告。点验点可以联系附近渔船进行指定编组,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点验点无法落实临时编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落单航行的渔船,应与落单渔船联系确认安全,并每一小时跟踪该船船位一次。直到该船消除落单状态,并记录干预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区)渔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建立渔船编组落实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抽查和通报情况将列入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高危渔船经查实违反本规定,一律采取停航教育不少于30天的强制措施。其它渔船经查实二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一律采取停航教育不少于15天的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船编组长的集中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渔船编组长的技术素质和编组渔船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开展优秀编组长和编组渔船评选活动,对优秀编组长和编组渔船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舟山市渔船编组生产管理制度(暂行)》同时废止。


舟山市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管理,落实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渔船生产秩序,防范渔船水上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渔船的船东和船长。

第三条 本办法主管机关为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机关为本市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渔船船东、船长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根据渔船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严重程度,船东、船长每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 分、3分、1分四种。

第六条  渔船船东、船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从事违法捕捞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暴力抗拒、阻碍渔业渔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擅自进入敏感水域或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被他国执法部门查扣、处罚的;

(五)拒不服从人民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的防台、避风等安全指令,造成事故、险情的;

(六)故意损坏、移除、遮蔽船上通导、定位设备的。

第七条 渔船船东、船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负主要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二)拒不服从人民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的防台、避风等安全指令或在责令停航期间,擅自离港的;

(三)逃避、抗拒或无理阻挠渔业渔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无证驾驶机动渔船的;

(五)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或从事无证捕捞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帆张网网具超载和蟹笼船网具超高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船舶检验仍出海生产的;

(八)擅自进入敏感水域或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被外事部门或省、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九)未经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私下买卖渔船的。

第八条 渔船船东、船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未服从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海上救助指令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渔船安全自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的;

(四)职务船员配备不满足最低配员标准擅自出海生产的;

(五)违章搭客或超抗风力航行的;

(六)船舶证书未按规定年度审验的;

(七)未按规定给所有下海作业船员办理保险的;

(八)无故不参加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的。

第九条 渔船船东、船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发生水上事故、险情未及时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有效配备或使用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每项次)的;

(三)渔船航行、生产作业或锚泊期间未按规定显示号灯的;

(四)雇佣无船员证书人员出海生产(每人次)的;

(五)渔船航行、生产未随船携带船舶证书的;

(六)海上航行、生产作业期间未按规定落实值班瞭望的;

(七)进出港口和大轮习惯航线等重点水域船长未亲自当班的;

(八)未按规定编组生产的;

(九)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每人次)的;

(十)卫星监控设备故障接到整改通知到港后5个工作日内未修复的;

(十一)伏休期间移动船位不报告的;

(十二)其他不服从安全管理的。

第十条 为鼓励船东、船长积极参与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设立奖分项。一个记分周期内,奖分可抵消本办法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记分。

第十一条 渔船服从渔业主管部门指挥调度积极参与海上救助或在海上渔船互救中有明显成效的,每次奖1分;海上救助有突出贡献的,每次奖3分;船东、船长举报12米以上涉渔“三无”船舶或禁渔期违法捕捞行为,经执法部门查实的,每次奖3分;获得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渔业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省渔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对船东船长奖励3分、6分。同一奖励事项以高分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奖励分值累计达到3分、6分的,予以金融征信奖励。

第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分的,应作以下惩戒,一个记分行为同时适用以下惩戒措施的,应一并惩戒。

(一)累计记分达3分及以上的,予以金融征信惩戒;

(二)累计记分达3分(不包括本数)以上的,按5000元/分扣减渔业生产性补贴,直至扣完为止;

(三)累计记分达6分及以上的,停航整顿15天,一个记分行为记6分的,停航整顿30天;累计记分或一个记分行为记12分的,停航整顿60天。

第十四条 渔船船东、船长一次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记分值。

第十五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记分保留三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且已履行处罚并完成整改的,期满后记分予以清除;累计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未履行处罚或未完成整改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渔船船东、船长记分情况录入记分管理系统,每次记分以短信提示方式告知渔船船东、船长,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船东、船长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记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舟山市海洋渔业船舶船长违章记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舟山市渔船进出渔港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进出港管理,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细则》,结合舟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12米及以上舟山籍渔船进出渔港或非舟山籍渔船进出我市渔港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船东、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渔船出港报告内容:出港时间、出发港口、船长姓名、海上联系方式、配员情况(姓名、人像照片、实际任职、身份证照片等)、实际作业类型、渔具数量、安全自查情况(船舶证书、安全通导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出港编组情况。

渔船进港报告内容:进港时间、拟进港口、船长姓名、配员情况(姓名、人像照片、实际任职、身份证照片等)、进港编组情况、渔获物上岸码头、渔获物品种和数量。

第五条 渔船进出港报告实行航次报告,渔船进出港口应通过《舟山市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手机APP进行报告。要求在进港前或出港前办理。

无法通过系统报告的渔船,应在抵港后6小时内、出港前6小时内向渔船所属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报告。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六条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渔船未经报告擅自进出港、报告虚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船东、船长给予相应记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帆张网渔船网具超载处罚规定

 

为有效遏制海上渔船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态势,坚决杜绝帆张网渔船网具超载行为根据舟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网具装载数量

1、根据《关于同意实施<帆张网渔船限制装载渔具的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渔检〔2003〕56号)规定,按渔船型宽尺寸装载相对应的网具数量,最高不得超过9顶。

2、根据2013年1月29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海洋捕捞渔具目录》规定,GD—22项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最大单船携带的网具数量9顶。

二、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2、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有处于不适航的、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三、渔业行政处罚标准

     1、超载1顶:没收超载渔具,停航教育30天;

     2、超载2顶:罚款5万元,没收超载渔具,停航教育30天;

     3、超载3顶:罚款5万元,没收超载渔具,停航教育3个月;

4、超载4顶及以上:罚款5万元,没收超载渔具,停航教育半年。

停航教育期间遇伏季休渔期时暂停,待伏季休渔期结束后第一时间顺延执行。

四、配套处罚措施

1、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2、按《舟山市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分别对船东、船长给予相应的记分惩戒;

3、凡超载4顶及以上,移送各县(区)公安部门对行为人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由本市渔业执法部门查获或上级及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市外籍帆张网渔船参照本规定执行。

 


舟山市出卖未过户渔船专项整治措施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渔业安全“铁拳整治2020”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20〕1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全市出卖未过户渔船管理,切实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以下整治措施。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出卖未过户渔船。出卖未过户渔船是指本船籍渔船登记所有人与非本船籍人员发生实际买卖行为,而未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且长期不在本船籍港靠泊、补给和投售鱼获物的渔船。

二、整治措施

(一)对市内出卖未过户渔船,除了享受国家标准船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5年内不得买卖的渔船外,只要符合三证齐全有效、证业相符、船证相符(含已完成船证不符初步整治)的渔船一律要在7月底前规范到位。对证业不符等需要整改的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县(区)、功能区负责落实整改后规范,涉及船龄修改的渔船实行先过户后整改。规范实施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安全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渔船买卖动向,发现渔船擅自买卖苗头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和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有知情不报或不及时掌握情况的,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个人如有不当利益关系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对出卖市外未过户渔船,各县(区)、功能区要全面进行审核调查并建立审查档案,查清渔船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的股份和合作关系,渔船实际作业情况和未过户原因,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同时,各地要做好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或营运人的集中教育,以书面告知书的形式传达相关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实际采取措施,促使办理过户手续或由我市本地籍人员回购经营。对于涉氨冷藏类出卖未过户的辅助渔船由相关县(区)负责落实措施,一律在9月底之前处理完毕。

(三)对所有出卖市外未过户渔船一律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必须在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帆张网渔船每航次,其它渔船每月一次),规定地点(回船籍港)接受日常性安全检查。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出卖未过户渔船专项检查制度,设计专用检查登记表,每年至少两次对渔船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经检查人员签字后存入渔船档案,发现渔船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采取停航整顿措施,直至隐患消除,高危渔船停航整顿时间不得少于30天。同时,要对登记船东、实际船东和渔船船长进行记分惩戒。

2、在全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对渔船进出港报告情况进行重点管控。伏休期间,必须回船籍港休渔。对不服从船籍港管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一律按照《关于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渔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要求,严肃查处。对符合证书注销条件的,一律依法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通报实际所有人、经营人户籍地渔业主管部门。

3一旦发现有国家明令禁止买卖和新增未经买卖双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买卖的渔船,一律采取强制停航整改措施,直至改变违规现状。同时,对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和渔船船长记分惩戒。

4、所有出卖未过户渔船的登记所有人在原船未办理过户手续前不得申请建造和购置渔船。

5、从2020年起所有出卖未过户捕捞渔船一律暂扣生产性成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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