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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工作制度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0- 07- 24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委机关公有住房公平、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责管理

(一)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委机关公有住房的出租使用和日常管理,定期检查房屋结构安全,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及时进行维修。出租使用的公有住房需确保安全,出租房屋的范围由办公室确定。

(二)房屋实际使用人应爱护公物,不得人为损坏,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三)委办公室负责每年定期编制《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使用管理情况表》,并在年底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条  申请对象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委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在编和临聘人员):

  1. 单位新招收(调入)的无住房工作人员。

    (二)因家庭在本岛城区内无住宅房,住房条件特别困难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申请审核

    (一)在单位有闲置公有住房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委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的处室负责人应当对申请人住房现状进行认真审查,如符合申请条件,则允许将入住申请书报送至委办公室。

    (三)如单位现有的公有住房无法满足多位申请人,则应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由委领导班子根据申请人工作年限、家庭困难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研究决定公有住房的入住对象和轮候对象。

    (四)入住对象在签订住房合同前,应当在单位内予以公示;当单位有闲置的公有住房时,轮候对象应被优先保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须当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协议签订

    (一)公有住房出租使用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和统一格式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权利责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合同内容需说明: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第五条  租金管理

    (一)公有住房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有住房出租租金收益统一上交市财政,严禁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形式抵付租金。公有住房需要维修改造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预算,并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租金参考政府廉租房出租标准定价,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并实行动态管理,随物价水平调整。

    (三)公有住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缴费,退出时应予结清。

    (四)入住人应每半年向委规信财审处领取票据,向市财政局专项账户缴纳公有住房租金,并向委办公室做好报备。

    (五)委办公室要定期登记好租金缴纳情况,对未按时缴纳租金的入住人要及时通知。

    第六条 使用退出

    (一)入住人应当妥善使用公有住房设备设施,不得恶意损毁、丢弃房内用品。 

    (二)入住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单位同意;退出后,装修费用不补偿。

    (三)入住人如有下列行为或发生下列情形,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使用的;

    2.未经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改变结构或用途,或人为损害房屋安全的;

    3.无当理由连续闲置承租房屋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处的;

    4.住宅租金拖欠三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发现欺骗隐瞒私有住房,不符合享受内部住房保障出租条件的;

    7.因上级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单位无法再提供公有住房的情况。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 其他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