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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0-13508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食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备案报告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7- 27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为什么要制订《舟山市食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备案报告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虽然食品贮存相关经营主体不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也无需取得食品相关许可证件,但从基层实际工作发现,这类经营主体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较多,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和履职风险。为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规范本市食品贮存运输相关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督促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企业依法开展食品相关经营活动,因此制订了本办法。

二、适用本办法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主要指哪些主体?

食品贮存相关经营主体,是应取得贮存经营营业执照,具备冷冻冷藏等贮存运输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的经营主体。主要是指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贮存、运输一体化经营者)以及进入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包括贮存、运输一体化经营者)。

三、哪些主体应当备案报告?

新食品贮存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贮存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四、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如何办理备案报告?

申请办理备案报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公告或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纸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报告相关信息。委托办理备案报告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

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备案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有哪些经营要求?

经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二)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三)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贮存、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与控制、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四)贮存、运输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食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在与入库食品货主或运输委托方签定的食品贮存、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责任。贮存、运输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应当如实做好跟踪记录。禁止在存储仓库内通过重新包装等手段,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六)食品、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七)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应当采集贮存运输送货提货者的信息和送货提货票据。鼓励通过建立全程视频监控,掌握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贮存动态。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备案报告后的3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报告信息,建立信用监管档案,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要求抽检贮存、运输的食品、食用农产品。

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如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

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检查明确为行政执法监管的其中一项检查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列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规定要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除现场检查、立案查处、监督抽检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信用监管档案。

九、哪些情形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平台中将食品、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标注为失效数据?

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经营者主体资格丧失、主动报告终止经营的,或检查确认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平台中将其标注为失效数据,不再纳入食品安全检查对象。经营恢复的,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备案报告。

十、当办法的规定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办法如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为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

十一、文件起草过程说明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起草后,于2020年3月19日开始在系统内征求意见。3月27日至4月7日通过我局政务外网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

 

解读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刘红代

联系电话:0580-8111818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