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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2/2020-13556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0-07-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背景
2014年起,中央和省先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2016年8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30号),指出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为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
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19〕81 号)。
三、主要内容
1、统一城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2、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五费合征时选择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单位及个人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城乡一体实施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城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统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转迁、职工在职期间或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其在转出前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统一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舟山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苏驰晟
联系方式:0580-2037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