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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7/2020-13574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08-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0- 08- 03 来源: 市公安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便于基层民警准确理解、正确适用《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城镇户口登记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和《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们起草了《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及经过

 2015年12月底,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改实施意见。对此,我市于4月始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9月,我局启动了《实施细则》起草工作,11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送有关业务处室和全市公安机关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修改稿。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登记原则等。第二部分是对《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规定的具体落户情形,明确具体所需申报材料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子女的认定。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但未曾单独落(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已满18周岁但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等。

(二)明确符合落户条件、但非城镇区域的落户方式。公民符合《办法》落户条件但需落户在未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社区村民委员会驻地另行设立集体户为其落户登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