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印发舟山市带方案出让土地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试用期1年,现对该通知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要求,浙江省杭州市及舟山市列为首批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试点单位。
为认真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纵深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于7月底前已完成带方案出让土地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的起草工作,并已征求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审批实施细则》共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主要明确了《审批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不涉及规划调整、不涉及用海(用岛)、不涉及占用河道(海塘)、不影响周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明确了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类型为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改革举措
主要阐述了带方案出让土地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举措,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1、实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
2、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审批。
3、推行施工图审查自审承诺制改革。
(三)审批流程
明确了带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1、明确了项目申请环节,受理环节,及是否履行带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预审环节及项目赋码备案环节的审批及时限要求。
2、明确了项目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并提出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部门、水利、国安等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相关审批事项有关要求。
3、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事项的审批和时限要求。
三、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0年7月23日至7月31日,本《细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6条意见,并据此对《审批实施细则》完成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徐光表;联系电话:0580-202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