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行政机关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开展政务应用活动的载体。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四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应向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广电部门申请获得相应资质。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政务服务等功能应用。政务新媒体的发布内容包括:

(一)上级政务新媒体需要转发推送的重要信息;

(二)本地区本部门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有关工作和重要事项;

(四)涉及群众生活的公共信息;

(五)突发群体事件、公共事件及处置情况;

(六)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对不实信息、不良意见的回应、澄清;

(八)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

(三)反动、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

(四)虚假信息;

(五)商业广告(广告软文)。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链接以下页面:

(一)反动、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页面;

(二)商业广告(广告软文)页面。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建立政务新媒体的监管机制、约谈问责机制,加强考核与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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