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0-138928 文号 舟环发〔2020〕33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0-09-07
文件编号 ZJLC64-2020-0005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机动车排放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发布日期:2020-09-1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舟山市机动车排放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工作要求,加大在用车联合监督执法力度,对车辆超标排放、拒不整改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企业或个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公开曝光、从严监管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道路运输经营者提高环境守法意识,主动维修超标排放车辆,确保上路行驶车辆达标排放。

二、主要工作

(一)实施机动车排放黑名单重点监督管理

1.排放黑名单及道路运输经营者重点监管对象的纳入条件

对在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的,列入机动车排放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对列入机动车排放黑名单的或在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将其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列入道路运输经营者排放重点监管对象。对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的10%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列入道路运输经营者排放重点监管对象(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对象”)。

2.“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的认定、公开和解除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黑名单”认定、公开、解除工作:定期汇总统计全市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测情况,根据“黑名单”纳入条件,将新纳入黑名单车辆的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辆类型、所属企业等信息通过政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列入“黑名单”的机动车经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维修后,经我市任一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合格的,解除“黑名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点监管对象”的认定、公开、解除工作:根据“重点监管对象”纳入条件,定期将新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通过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因有列入“黑名单”而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待超标车辆移除“黑名单”后可解除;因有在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车辆的,其超标车辆复检合格后可解除;因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其超标车辆全部复检合格一个月后可解除。因违反多项规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需满足各项解除条件后方可解除。

3.“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的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指导机动车“黑名单”、“重点监管对象”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或“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进行上门检查和抽测,重点检查车辆维护、燃料和尿素添加使用等情况,对抽检不合格的要责令维修治理并复检。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重点车辆在定期检验中检验过程及检验数据的在线审核力度;暂停其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补助,不予出具合法、合规环境行为的相关证明。

交通部门负责暂停其运力新增;在治超治限整治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黑名单”及“重点监管对象”信息,及时将相关车辆纳入限行管理,严把限行区通行证申请,提高闯禁执法力度,待“黑名单”、“重点监管对象”解除后取消限行等监管措施。

(二)建立机动车路检路查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各派遣2名具有执法资质的人员,定期定量完成道路联合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照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货车限行路线,根据车辆运行规律,梳理柴油车必经的主要线路,并结合现场勘测车流量、检测场地面积、交通道路安全性等因素选取执法地点,重点考虑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和运输码头等周边主干道;负责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现场出具尾气检测报告单。检测结果如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依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开具《舟山市监督抽测超标机动车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超标车辆限期15日内至具有相应资质维修单位维修,维修合格后到机动车检测机构复检。未限期维修复检或复检一直不合格的,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曝光并列入排放超标黑名单,列为后期重点管理对象。

公安交警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执法地点选取和设点方案确定工作;负责行驶车辆的拦截,指挥引导车辆停靠在安全地点,并对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进行核查;对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实施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柴油货车的道路运输证等进行检查,并指导司机或车辆所有人限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站进行维修。

(三)加强重点运输企业和重点场所排放监管

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营运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运输企业建立车辆环保管理制度,完善车辆基本信息、排放标准以及车辆维护、燃料和尿素添加使用情况,并通过网络每月定期上传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物流园、公交场站等重点场所和物流货运、工矿企业等重点单位要开展联合监督抽测工作,发现有车辆排放超标情况的要及时督促维修和复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建立重点工作定期会商机制,确保联合监管制度在机动车排放监管中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完善信息共享。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共享车辆排放监督抽测信息与道路运输经营者排放管理情况,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三)扩大宣传,形成联合执法行动社会效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宣传合力。邀请各类媒体到现场参与联合执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软件 点击下载pdf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