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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6/2020-139630 | ||
组配分类 | 征集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将《舟山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9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顾寅寅,联系电话(传真):0580-2031967。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1日
舟山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内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蚕种经营许可2项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审批事项设立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办理变更、延续时,同样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农业农村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后续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市本级辖区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各自辖区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 对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一)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承诺内容的监管规则;
(六)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充分知晓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确认所提交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能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法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农业农村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记录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在申请人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蚕种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经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注:1.此页为告知承诺书首页,后附告知内容、承诺内容共计 页。
2.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行政审批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留存。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内容
按照《舟山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蚕种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第57号公告、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7号公告修改)第十一条: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申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从事蚕的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
(一)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基地长期固定,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能有效隔离氟化物、农药等有害物及微粒子病污染;
2.有自备桑园,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其中小蚕专用桑园占20%以上;
3.具备与浙江省地方标准《蚕种生产技术规程》中要求的,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所需配备设施及检验仪器;
4.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1个生产企业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蚕种种性保持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期生产量每增加0.5万张原种另须增配1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蚕种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情况。
(二)一代杂交种生产,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等有害物及微粒子病污染少;
2.年生产能力不少于5万张;
3.每期生产1万张蚕种须配备75亩以上桑园;
4.具有与浙江省地方标准《蚕种生产技术规程》中要求的,一代杂交蚕种生产所需设施及和检验仪器;
5.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1个生产单位至少配备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期生产量每增加2万张蚕种须增配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6.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蚕种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情况。
(三)蚕种冷藏、浸酸,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用的蚕种冷藏、浸酸设施、设备,具备能控制目的温度的冷藏库房,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需相应专用库房;
2.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室、孵化试验催青室、蚕种胚胎解剖室;
3.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三、申请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设立)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蚕种生产许可(设立)申请表(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蚕种生产企业条件评估报告(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5.蚕种生产基地情况说明;
6.桑园设备设施情况说明;
7.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8.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9.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历证明。
(二)蚕种生产许可(变更)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蚕种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2.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3.蚕种生产企业条件评估报告(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4.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5.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6.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历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三)蚕种生产许可(延续)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蚕种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2.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3.企业营业执照(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5.蚕种生产基地情况说明;
6.桑园设备设施情况说明;
7.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8.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9.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历证明。
六、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事项: □蚕种生产许可(设立)
□蚕种生产许可(变更)
□蚕种生产许可(延续)
2.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3.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七、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1.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监督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2.申请人取得蚕种生产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蚕种生产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5.申请人若需变更、延续蚕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九、诚信管理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记录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内容
本单位(全称 )就申请蚕种生产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能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法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本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审批条件前,不开展相关生产活动;
(五)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积极主动履行承诺内容,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以上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蚕种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经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注:1.此页为告知承诺书首页,后附告知内容、承诺内容共计 页。
2.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行政审批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留存。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内容
按照《舟山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蚕种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第57号公告、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7号公告修改)第十一条: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申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从事蚕的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一)有经营蚕种必须的固定营业场所、催青、检验等设施;
(二)有1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三、申请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设立)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蚕种经营许可(设立)申请表(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2.场所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3.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5.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历证明。
(二)蚕种经营许可(变更)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蚕种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2.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3.变更情况说明。
六、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事项: □蚕种经营许可(设立)
□蚕种经营许可(变更)
2.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3.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七、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1.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监督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2.申请人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蚕种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5.申请人若需变更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九、诚信管理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记录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内容
本单位(全称 )就申请蚕种经营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能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法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本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审批条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积极主动履行承诺内容,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以上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