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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4/2020-13846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0-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明确舟山市本级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9- 04 来源: 市教育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主要为以下两大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包括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因遭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

1.保育费资助。对在市本级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就读的资助生免收保育费(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助生按我市直属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给予减免保育费)。

2.伙食费资助。对在我市直属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就读的资助生免收伙食费,幼儿园为资助生免费提供午餐,每月按20天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12元,全学年为每生2400元。

(二)义务教育

1.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改善计划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餐10元,全学年为每生2000元。各校要确保每周为受助学生免费提供5餐(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

实行包餐制供餐的学校,不得向享受营养餐学生收取差价,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实行选菜制供餐的或尚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可采用按营养餐资助标准将补助存入学生就餐卡等方式,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他方式替代,同时避免采用让受助学生感受到被歧视的供餐方式。

2.困难生生活补助。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资助生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制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制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学校应确保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创造条件,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就餐卡或以银行存折(卡)形式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三)中等职业教育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代收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高出部分民办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特殊群体资助生免除代收费,免代收费标准按照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际收取的代收费执行。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资助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四)普通高中教育

1.普通高中学杂费减免。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校资助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资助生,其免费额度可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除城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外的特殊群体资助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城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及其他群体资助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上述政策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今后,根据全省资助政策变化和我市财力水平,适时对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资助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舟山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学校、幼儿园通过班主任接受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名单由校务会议通过。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资助对象名单上报舟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资助对象学生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资助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成立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全面领导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建立严格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指定责任心强、政治素质过硬的教师具体落实学生资助工作。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诚信教育,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外泄;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对于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对本地区学生资助政策进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明确舟山市市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舟教计〔2015〕9号)废止。

解读机关:舟山市教育局

联系方式:0580-260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