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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0-13956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0-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机动车排放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9- 07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机动车排放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于2020年9月7日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实施。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汽车使用量和频率日趋加大。随之而来,排放超标车辆日渐增多,对环境污染的问题也日趋严重,特别是超标的柴油货车,需要重点防治。党中央十分重视柴油货车的污染防治,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列为污染防治攻坚战7大标志性战役之一。2018年11部委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2019年,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我局根据攻坚战关于机动车排放联合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通过省内地市调研,征求相关职能单位意见等过程,起草了《舟山市机动车排放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二、起草思路

起草过程中,我局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要求:

以问题为导向。通过联合监督执法,对机动车超标排放、拒不整改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公开曝光、失信惩戒等有力监管措施,督促违法主体及时整改,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确保上道路行驶车辆达标排放。

明晰责任分工。将“黑名单”、“重点监管对象”,路检路查联合执法,重点运输企业、重点场所的排放监管,依照各单位职能,发挥出各自领域的监管和服务优势,明确任务分工,完善信息共享,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完善监管措施。分析监管措施落实可行性,不盲目追求措施的数量,只注重措施的质量。在年检审查、交通禁行、运力新增等方面提高相应的要求,既保证对车辆不产生过多的限制,又能对超标车产生震慑力,限期维修复检。 

三、主要内容

一是实施“黑名单”监督管理。明确排放“黑名单”及“道路运输经营者重点监管对象”的纳入条件,对认定、公开、解除的责任单位、业务流程、公示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二是突出处置措施。明确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指导机动车“黑名单”、“重点监管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强制年检过程中的在线审验力度;暂停生态环境资金的补助和奖励;不予出具合法合规环境行为证明。交通部门负责暂停其运力新增;在治超治限整治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公安交管部门实行限行、限制过户。

三是形成路检路查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的职责。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选点、排放检测、对不合格车辆出具整改通知书。交通部门负责检查道路运输证、指导限期到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维修。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车辆拦截,行驶证、驾驶证核查,对排放不合格车辆实施处罚。

四是强调源头控制。加强重点运输企业和重点场所的排放监管,督促指导营运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对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抽测。

五是完善三方协作。建立重点工作定期会商机制,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完善信息共享,三部门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