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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7/2020-175551 文号 舟公通〔2022〕11号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09-09
文件编号 ZJLC07-202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安局出海船舶修造企业业务档案报备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普陀山、新城公安分局:

现将《舟山市公安局出海船舶修造企业业务档案报备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本工作规定要求,开展出海船舶修造企业业务档案报备管理工作。工作中如遇到困难,请及时上报市局。

此通知

 

舟山市公安局

  202099


舟山市公安局出海船舶修造企业业务档案报备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海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切实掌握出海船舶基本情况,实现出海船舶动态化管理。根据《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海船舶修造企业是指用于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的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出海船舶修造企业必须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档案管理制度,在公安部门进行治安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在建造、改造船舶或者修理因碰撞受损的船舶前,逐船做好登记并向公安部门报备。

第四条  出海船舶修造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经营户是出海船舶修造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将出海船舶修造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承包管理之中,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好动态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出海船舶修造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及报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各县(区)公安局(分局)海防缉私大队,新城分局、普陀山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本县区内出海船舶修造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及报备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市局海防缉私支队负责全市范围内出海船舶修造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及报备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承接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业务或者修理因碰撞受损的船舶,出海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查验船舶所有人身份证件,详细记录船舶所有人、承接业务内容、船舶等基本情况,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出海船舶修造企业按照承接出海船舶修造业务类别,对应做好相关业务登记报告工作:

1、建造出海船舶的,承接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必须在承接建造业务3个工作日内填写《船舶建造登记表》(附件1)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

2、改造船舶和修理因碰撞受损的船舶,承接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必须在承接业务后48小时内将《船舶改造登记表》(附件2)、《船舶修理登记表》(附件3)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备。

第八条  建造、改造、修理出海船舶登记报备应当通过传真、纸质送达等方式,到当地派出所报备。待全省登记报备系统建立后,统一进行网上报备。

第九条  出海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严格执行合法生产、安全生产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的发生,积极协助、配合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

第十条  出海船舶修造企业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工作中发现非法买卖、租赁、盗窃、盗开出海船舶或发现可疑出海船舶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出海船舶修造企业在建造、改造船舶或者修理因碰撞受损的船舶前,未按本工作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有其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属地公安机关要全面掌握辖区出海船舶修造企业基本情况,实行出海船舶修造企业建档管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出海船舶修造行业落实档案管理和报备工作开展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当地公安机关自收到出海船舶修造企业报备的内容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改造、修理因碰撞受损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反馈,协助做好相关船舶基础信息变更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舟公通字[2020]34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安局出海船舶修造企业业务档案报备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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