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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工作计划与总结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1-05-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工作回顾和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发布日期:2021-01-2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0年以来,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聚焦建设“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任务高效落实,重大项目监管服务持续优化,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平稳有序,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继续深化,新区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一、2020年工作回顾

(一)美丽舟山建设在提升生态示范创建中擦亮品牌

编制《美丽舟山建设规划纲要(2020-2035年)》,全域开展国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占比全省领先,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实现全覆盖。我市连续十一年(2009-2019)获生态省建设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优秀。

(二)环境质量在深化治水治污大会战中持续改善

一是持续守护“舟山好空气”金名片。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狠抓重点行业VOCs治理,打好蓝天保卫战,我市2020年1-12月份PM2.5浓度为1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0%,空气质量优良率97.8%,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空气质量继续保持全省第一、全国第三。二是持续推进治水攻坚战。创成30条“品质河道”,完成3个工业园区、8个乡镇(街道)和82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国控、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交接断面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保持100%,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改善。三是有力落实清废净土攻坚战。全域启动“无废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油泥处置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海陆统筹监管体系。

(三)生态环保督察在合力整改落实中有序推进

认真部署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力抓好信访办理、资料调阅、下沉督察、问题整改等各项工作,其中信访件62件,全省占比1.3%,为全省最低,顺利完成市委市政府既定的“信访最少、问题最少、没有典型案例的市”目标。截至目前,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11项整改任务已完成9项(其中销号7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的38个具体问题已完成整改21个。

(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在改革创新中不断强化

出台《舟山市属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完成《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成为我市第一部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立法。建立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排名及环境质量排名通报制度,压实部门和地方生态环保职责;普陀区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试点经验在全市各县(区)顺利推广,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省率先试行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施行“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协同管理模式,出台《舟山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企业“一证式”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新模式入选全市十大优秀案例,并作为浙江自贸试验区新一批制度创新成果上报国务院。

(五)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综合平台“智理”中不断提升

全省较早实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市、县两级全覆盖,舟山市陆海统筹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协同系统、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环境监测监控预警管理平台和“五步三清单”工作法应用等相关数字化转型项目陆续建成并投用,我局开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复制推广,并成功入选省“观星台”,目前动态评价已覆盖全市1428家企业,评价结果已广泛应用于执法双随机和排污许可证延续等领域。制定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片区管理制度,组建“绿剑特别行动队”,2020年累计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11起,处罚金额381.9万,查封扣押等五类案件18起;受理环境信访262件,同比下降24.7%,保持全省信访数量最少并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建立甬舟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核心专家库。圆满完成历时近三年的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保助推高质量发展在服务企业示范行动中有效突破

制定落实《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和《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环保服务企业示范行动的通知》,深化舟山绿色石化项目“环保管家+工作专班”服务监管模式,完成绿色石化基地周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基地50个排放口已纳入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与公安、基地管委会三方协同合作的辐射安全监管机制,开展甬舟一体化联合应急演练,推进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积极做好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相关项目报批和问题整改赴省进京对接汇报服务工作;成功争取省生态环境厅首创“陆海统筹”受理甬舟高铁项目环评,为项目顺利开工压缩了100天左右的时间;“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管理”被国务院列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研究探索推进嵊泗贻贝冲洗“黄水”治理、贻贝壳综合利用、全市水产加工行业全产业链工艺优化与重塑、污泥处置利用等难点问题,取得阶段性成果。积极挖潜排污权指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确保要素配置持续向重大项目和高质量增长流动;主动指导帮扶浙石化开展温室气体核算、减排,摸清了我市碳排放控制基数。

二、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2021年,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市委七届十次会议精神,围绕“十四五”发展必须要干好的十二件大事和2021年要突出抓好的九方面工作,聚焦“绘就美丽舟山新画卷,深化治水治污大会战”,着力谋划落实三方面重点工作:

(一)坚持绿色引领,补短板、求突破,打造美丽中国海岛样板

一是全力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2020年完成整改的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开展销号工作并做好“回头看”,切实抓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长江经济带相关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二是全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出台《美丽舟山建设规划纲要(2020-2035年)》,高质量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配套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巩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全覆盖、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占比全省领先成果。全面完善新时代美丽舟山建设责任、督导、考核机制,市级加快推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岱山、定海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争取5年内市县(区)全域创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三是全方位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海洋海岛地区的生动实践。全面提升美丽乡村、美丽海岛建设。不断完善提炼以花鸟、东极、新建社区等为代表的全域绿色发展、独具海洋海岛特色的“两山”创新实践基地。高水平推进一批新能源利用、海域岸线生态修复、宕口矿山复绿等生态建设工程。

四是全流程强化环境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力推进《舟山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促进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落实。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体系;完善海陆统筹环境协同管理平台、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重大项目环境监测预警平台,加快环境监管数字化转型;围绕绿色石化等重大项目投产及后续建设,完善“环保管家”+“服务专班”监管服务模式。深化“五步三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和“一证式”执法监管新模式,健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查办和整改联动机制,构建政府有为、企业有责、市场有效、社会有序的大生态保护格局。

(二)坚持品质引领,深化治水治污大会战,持续擦亮“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生态底色

深化治水治污大会战,强化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大行动,有力有效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一是精心呵护“舟山好空气”。围绕PM2.5和臭氧浓度“双控双减”的目标,打好夏秋季臭氧阻击战、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推进VOCs、柴油货车、工业炉窑等工程治理,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的调整。系统谋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出台碳达峰方案,开展碳中和战略研究。

二是持续深化“五水共治”碧水行动。巩固剿灭劣V类水成果,提升“品质河道”建设水平,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善河长制、湾(滩)长制,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推广“水下森林”治水模式,着力完善污水处理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深化治土治废工作。推进“无废城市”创建,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加快推进工业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力争1-2个县(区)基本创成省级“无废城市”。

四是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进一步推进入海排污口问题溯源和排查整治,高质量推进海岸线生态治理与修复,确保近岸海域水质持续稳中向好,打造高品质的舟山群岛“美丽海湾”。

(三)坚持改革驱动,树机制、强规范,以高水平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出台市本级及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全国率先在部分行业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二合一”试点,助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二是提升制度、规范引领。落实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环境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推动社会监督和政府履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标准引领,促进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建立重大项目预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生态环境系统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效能。

三是提升科技引领。依托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研究组,逐步破解水产行业氮磷不稳定达标、贻贝废水规范化处理,促进传统水产行业全产业链工艺优化与重塑。主动融入生态环境保护长三角一体化、甬舟一体化,全面构建区域环境安全应急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