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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2/2021-179582 | ||
组配分类 | 采纳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21日,我单位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排污权指标重新核定及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获得6条意见反馈,现将采纳情况进行公示。
序号 | 意见来源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及理由 |
1 | 市税务局 | 建议将工作要求中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环节”表述修改为“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环节”。 | 不采纳。因国家和省厅的文件均已“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环节”表述。 |
2 | 普陀分局 | 核定要求中,建议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但排污许可证中未登载排污许可量的企业也可申请重新核定。 | 采纳,已增加对这种情况的表述。 |
3 | 建议明确重新核定指标的核定方法。 | 不采纳。《通知》中已说明重新核定可考虑的因素,具体核定方法我市此前已有专门文件明确。 | |
4 | 岱山分局 | 重新核定提交材料可以明确下废水、废气的具体支撑材料。 | 不采纳。《通知》中已说明重新核定可考虑的因素,具体核定方法我市此前已有专门文件明确。且按目前企业自主填报许可证内容、自主验收的政策方向,不宜规定过于死板的支撑材料内容。 |
5 | 建议明确企业提交重新核定的时限,对未在期限时间内提出重新核定的,按照原有总量进行延续。 | 不采纳。未参与集中核定的企业,或情况在集中核定结束后才发生变化的企业,仍可在之后的任意时间自行提出重新核定。 | |
6 | 适用范围有疑义,针对去年参与竞价取得的企业,其有效期未到2025年12月31日,是否也需要补缴至2025年12月31日。 | 部分采纳。有效期暂未结束的企业,在即将结束时再续缴即可,为避免理解错误,已调整续缴工作时间节点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