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2/2021-17928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1年1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排污权指标重新核定及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舟环发〔2021〕4号),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我市自2012年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以来,至今已形成了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使用、指标核定、收储管理、抵押贷款、分期付款、竞价交易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涵盖全流程各环节的环境要素市场配置制度体系。针对“十四五”阶段的排污权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将继续深化排污权交易工作。因此,及时开展“十四五”期间排污权指标重新核定,并明确有偿使用政策,是实现该项工作在两个五年规划期之间平稳过渡的必然要求。
因此,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浙税发〔2020〕9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排污权指标重新核定及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并印发施行。
二、文件内容
1、明确本次重新核定和续缴工作的范围,即,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有偿取得排污权,且其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前的排污单位。也就是指,针对在“十四五”以前已取得排污权,且在“十四五”期间有效期会到期的排污单位。
2、明确指标重新核定时,优先尊重排污许可证的登载内容。但对于企业原持有量多于许可证登载量的情况,则保留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虽无法继续使用超出部分指标,但仍可保留后自行选择其他市场交易方式。
3、延续“十三五”期间,指标重新核定时,只能核减不能直接核增的原则,如出现了核定结果增加的情况,则须按新增指标处理。
4、参考省级和其他地市定价情况,以及“六稳六保”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明确“十四五”期间不对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继续沿用原定价。
5、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和考核相关要求,在“十三五”有偿使用费续缴分期缴款政策获得企业广泛好评的基础上,对分期方式进行了一定调整。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公共资源交易有机整合,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诚信守法,从而激发企业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对排污权工作和企业环境信用工作均属于创新性举措。
6、结合2020年12月30日完成的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征管环节划转工作,考虑信息互联互通仍在优化提升阶段,因此适当延后了核定、分期申请、核发缴款通知单等工作时间安排。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