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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6/2021-1781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对湖北鸿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 2021- 01- 05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舟)应急罚〔2020〕54号

 

被处罚单位(当事人):湖北鸿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鸿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7·23”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事故报告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当事人为事故责任单位,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当事人情况: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洪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10006066938XN,成立于2013年1月23日,住所地址为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288号,注册资本为一亿元,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设计和安装等。

事故概况: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和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2#HDPE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当事人为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地位于二期2#HDPE包装/仓库的一间钢结构厂房,屋顶高度8.2米左右,事故发生点位于屋顶4-16轴处。事故发生时,屋顶无盖板,屋顶至地面无安全防护措施,屋顶处除了在横向主梁处设了生命绳外,其他区域未设生命绳。陈XX等2名作业人员在屋顶处进行穿拉条作业,使用了一根可移动的重约60斤的C型钢,穿拉条时骑坐在C型钢上,并将安全带挂钩系挂在C型钢上,安全带长度1.5米左右,C型钢放置位置根据作业面的变动而移动,在移动C型钢时,作业人员将安全带挂钩从C型钢上解开,在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此时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

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消除厂房屋顶穿拉条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证据主要有:《事故报告批复》、《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ZPC-62192),以及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

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舟山市安监局《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舟安监管法规〔2016〕54号)第三十七条“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整改事故隐患等,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分行,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10370162,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舟山市行政复议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问题的通知》(舟复〔2019〕1号)等规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