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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6/2021-17811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对马洪锋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 01- 05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应急罚〔202055

 

行政处罚对象(当事人):马洪锋

案件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鸿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7·23”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事故报告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当事人为事故责任人,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事故概况:2020年5月14日,湖北鸿地公司和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2#HDPE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湖北鸿地公司为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地位于二期2#HDPE包装/仓库的一间钢结构厂房,屋顶高度8.2米左右,事故发生点位于屋顶4-16轴处。事故发生时,屋顶无盖板,屋顶至地面无安全防护措施,屋顶处除了在横向主梁处设了生命绳外,其他区域未设生命绳。陈XX等2名作业人员在屋顶处进行穿拉条作业,使用了一根可移动的重约60斤的C型钢,穿拉条时骑坐在C型钢上,并将安全带挂钩系挂在C型钢上,安全带长度1.5米左右,C型钢放置位置根据作业面的变动而移动,在移动C型钢时,作业人员将安全带挂钩从C型钢上解开,在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此时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

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湖北鸿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该起事故中,当事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涉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厂房屋顶穿拉条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证据主要有:《事故报告批复》、《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以及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

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其中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入证明显示2019年年收入为15万元,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分行,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10370162,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舟山市行政复议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问题的通知》(舟复〔2019〕1号)等规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