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2/2021-185108 | ||
组配分类 | 工伤保险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1-1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规定,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全省将在10月统一进行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操作,现将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10月27日全省正式启用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月26日17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暂停受理除查询打印外的各项经办业务。10月27日17点至10月31日24点,社保省集中系统将暂停受理除查询打印、人员参保外的各项经办业务。
二、根据相关规定,本次缴费基数启用时系统将对目前未及时申报2021年度缴费工资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企业和机关事业参保人员执行10%上浮政策,上浮后仍小于2021年度月基数下限3957元的,按照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三、2021年度存在缴费记录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参保缴费人员、延长缴费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本年度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低于新公布的月缴费基数下限的,将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在12月份发送税务补收差额部分。
四、缴费基数启用时,机关事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出2020年度月基数封顶值17880元且小于2021年度月基数封顶值19783元或超出2020年度月基数保底值3576元且小于2021年度月基数保底值3957元的,将据实重新核定本年度(1-9月)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五、如今后国家批复的社平标准有所变化,再按国家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