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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0/2021-185318 文号 舟退役军人〔2021〕38号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1-10-27
文件编号 ZJLC62-2021-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医保局:

现将《舟山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教育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                 

舟山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确保我市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帮扶援助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体现尊崇优待。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和“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困难退役军人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

(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失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

(四)强化服务效能。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审核流程,建立健全“一次申请、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工作机制,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积极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基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政策制定、综合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并跟踪问效。

县(区)人民政府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初审、日常管理等环节工作。

村(社区)依法协助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援助对象,主要指具有舟山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与标准

第七条  帮扶援助分为生活援助、医疗援助、住房援助、教育援助、就业援助、其他临时性援助和社会化援助七种方式。

(一)生活援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向退役军人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援助金(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调整的,生活援助标准相应调整。

生活援助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形式发放,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计发,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月一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应取消生活援助,自作出取消决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

(二)医疗援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特病门诊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按10%比例享受医疗援助待遇(医疗救助和医疗援助标准合计封顶不超过100%)。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最高援助额为2万元。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系统。(医保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

(三)住房援助

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三属”,其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优先列入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优先保障退役军人、“三属”。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住建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

(四)教育援助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执行。(教育部门牵头)

对符合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条件的退役军人、“三属”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退役军人或“三属”家庭增发10%的教育费救助金。(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

(五)就业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原则上以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

(六)其它临时性援助

主要情形如下:

1.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视困难程度,由当地给予不高于临时性救助标准20%的一次性生活援助。

2.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现役军人,原则上由当地按照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以内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

3. 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当地按照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给予一次性援助。

4. 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情形。

其它临时性援助按照“同一事由申请一次”原则,不得重复申请,按最高标准援助。援助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开展,必要时可上门发放实物或发放现金,发放时需完善有关手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民政部门、医保部门等配合)

(七)社会化援助。

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舟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帮扶援助的。

第四章  帮扶援助办理程序

第九条  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模式,在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设“困难帮扶援助窗口”,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条  帮扶援助工作依申请办理,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审批的流程进行办理,做到公正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1.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 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 审批。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委托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发生紧急情况时,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援助工作,有现行规定程序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及原渠道办理,无现行规定程序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给予积极协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底数,建立档案,确保应帮尽帮。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退役军人事务、医保等部门要定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做到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帮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社保规定特殊疾病、罕见病或其他重特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方式、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市本级功能区管委会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